4月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提出,开发企业应当统筹考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与电力送出,开展详细的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能力研究,形成电网接入消纳分析报告,明确电网接入方式和接入点。鼓励企业应用储能等方式,促进新能源消纳。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发改委曾发布的“意见稿”中曾明确项目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开发建设方案要求配置储能等调峰设施;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在承诺时间内并网的,调整为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储能配置比例。
与《意见稿》相比,《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删除了配储相关要求。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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