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见下:
一、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项目自发自用比例暂不设限,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农地、公共设施项目分类优化:设施农用地屋顶项目按工商业分布式备案;村集体公共建筑可纳入非自然人户用光伏管理,简化审批流程。
市场化消纳全覆盖:分布式光伏及转集中式备案项目的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电价由市场交易或辅助服务规则形成,推动新能源与电力系统深度协同。
过渡期安排:2025年1月23日前备案且5月1日前并网的项目,可按原政策执行,电网配套改造需在1年内完成。
二、备案管理“双轨并行”,强化合规性
属地化备案+代理服务:各市制定备案指南,电网企业可代理户用光伏备案,但需严格审核权属证明、设备发票等材料,严防“自然人名义备案企业项目”乱象。
分类监管升级:转集中式备案项目直接纳入年度方案,无需入库竞争,电网按备案证优先接网,提升开发效率。
三、消纳能力“透明化”,配网改造提速
容量预警机制:以县为单位,按季度公布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及消纳情况,户用光伏细化至自然村变压器层级,7月5日前首期数据将公开。
智能化升级:新建及存量项目需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电网企业加快改造,鼓励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提升分布式光伏调控能力。
优先保障原则:全额自发自用项目无需排队,直接按流程并网;容量不足区域按月公示接网排序,同步制定配网改造方案。
四、整村开发“规模化”,乡村振兴赋能
整村连片开发:支持非自然人户用光伏连片建设,允许合并备案、集中汇流接入,电网配套改造同步推进,金融端鼓励绿色信贷、REITs专项支持。
试点先行:各市优选整村开发试点,严控地方垄断行为,保障农民收益与村集体增收,评估后推广成熟模式。
五、安全监管“多部门联动”,全周期覆盖
职责分工明确:发改委统筹行业安全,能监办监管工商业项目,住建部门负责户用光伏质量,自然资源、应急等多部门协同,形成全链条管理。
强化日常检查:重点排查屋顶荷载、设备合规性、并网安全性,杜绝“光伏贷”等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结语
江苏此次新政以 “消纳优先、市场主导、规范发展” 为主线,通过灵活机制与精准管理,为分布式光伏注入新动能。行业需重点关注容量预警数据、整村开发试点及智能化改造要求,提前布局,抢占绿色转型先机。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的通知X国能综通新能〔2025〕44号)有关精神,更大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提出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意见如下。
一、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二)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也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科学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电网企业做好接网消纳工作。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省电力公司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变更流程。
(三)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应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铁路边坡、园区道路和农村道路
两侧用地范围外的空闲土地资源开展光伏廊道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实际进展,按市场交易规则形成或按《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五)对于2025年1月23日《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项目原则上应于1年内完成变更并网。
二、完善备案服务管理
(六)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等,我省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属地备案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项目投资主体应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确保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合法合规。
(七)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电网企业应参照制定代理备案服务指南,在代理备案环节对项目自然人身份证明,在提交并网申请环节对项目所在地址不动产权证或村集体及以上单位出具的权属证明、自购设备发票等支撑性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加强对户用光伏的甄别和管理。对于《办法》印发之日后发现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电网企业可不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
(八)对于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电网企业根据企业投资备案证做好接网服务。
三、高效做好接网消纳
(九)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办法》要求,建立配电网
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组织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通过政府官网、电网企业门户网站、网点营业厅等渠道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鼓励户用光伏精确到自然村变压器可开发容量),原则上应于下季度前5日内公布上季度情况,首批应于2025年7月5日前公布。当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还应每月公布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先到先得原则的申请接网排序情况,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配电网改造完成时限,项目投资主体备案时,属地备案机关应提醒其关注该地区可开放容量情况。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需排序、按流程并网。电网企业要根据《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和《接网消纳通知》要求,按照“先备案、后受理、再接网”的原则,明确接网申请、接入方案受理与答复、并网验收等并网服务流程和时间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十)项目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应根据产权分界点,提升新建和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电网企业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尽快协商实现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应逐步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应明确可设置外部控制接口的技术标准,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在向电网企业备案、优先接受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调控。
四、优先推动整村开发
(十一)进一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集中居住区范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优先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允许整村连片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并备案、集中汇流接入,原则上以光伏逆变器出口侧为产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确定。电网企业应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支持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绿色信贷、REITs等方式,专项支持分布式光伏整村开发。
(十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因地制宜统筹优选开展分布式光伏整村连片开发试点,切实保障农民收益,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赋能乡村振兴。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开展试点项目运行整体评估后,组织其他适宜地区科学有序推动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开发项目实施。积极营造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开发环境,严禁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变相收取资源费和地方垄断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增加不合理投资成本。
五、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十三)发展改革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负责对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进行安全监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和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建设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用地合法性以及是否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予以认定。应急、消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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