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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风电企业被处罚!

   2025-04-11 风电观察1600
核心提示: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发布《(宁河区)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津规资(宁)罚〔2025〕001号》和《(宁河区)天津京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津规资(宁)罚〔2025〕002号》处罚通报,通报内容如下:

1、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华润电力旗下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高坨村集体土地建设风力发电升压站。依据测绘成果报告,违法占地面积为945.00平方米。经核实“一张图”系统,该地块权属为“天津宁河区廉庄镇高坨农民集体”;依据《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宁河分局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渡期地类认定细则》核实,还原地类为“村庄”;经核实正在报批的《天津市宁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未占压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二、违法占地类(五)查处注意事项2.的规定。

2、天津京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京能集团旗下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天津京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953.48平方米集体土地(板桥镇西板桥村162.79平方米、板桥镇盆罐庄村325.58平方米、板桥镇赵学庄村325.58平方米、板桥镇东双庄村162.79平方米、板桥镇老家庄村162.79平方米、板桥镇崔成庄村325.58平方米、板桥镇王良庄村162.79平方米、板桥镇齐家沽村162.79平方米、苗庄镇马滑村162.79平方米)建风力发电风机基础,涉嫌非法占地。经核实2023年变更调查(打开版),西板桥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162.79平方米,盆罐庄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养殖坑塘162.79平方米、水浇地162.79平方米,赵学庄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162.79平方米、水浇地162.79平方米,东双庄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156.87平方米、农村道路5.92平方米,老家庄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162.79平方米,崔成庄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99.58平方米、乔木林地226.00平方米,王良庄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84.94平方米、沟渠77.85平方米,齐家沽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果园162.79平方米,马滑村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162.79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信息根据正在编制的《天津市宁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风机基础地块不涉及三区三线,瑞津板桥70MW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内容:

1、责令天津京河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西板桥村162.79平方米集体土地、盆罐庄村325.58平方米集体土地、赵学庄村325.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东双庄村162.79平方米集体土地、老家庄村162.79平方米集体土地、崔成庄村325.58平方米集体土地、王良庄村162.79平方米集体土地、齐家沽村162.79平方米集体土地、苗庄镇马滑村162.79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53.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处天津京河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罚款金额共计126976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玖仟柒佰陆拾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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