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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适时明确分布式自用比例,全额上网按集中式备案纳入指标、不竞配

   2025-04-14 世纪新能源网5480
核心提示:江苏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4月11日,江苏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与此前发布的初步征求意见稿,正式的征求意见稿有若干变化:

1、“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适时明确具体比例”,此条末尾补充强调“适时明确具体比例”。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应具备调节能力、承担调节义务,具备 ‘可观、可测、 可调、可控’,后续将根据电力市场进程、 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此条补充强调了“四可”标准。

在后续交易结算方面,删除了此前文件单独提到的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此前文件说法为:“上网电价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实际进展,按市场交易规则形成或按《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3、备案管理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对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尚未并网的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可合并备案变更为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在 5 月 1 日前并网的按原政策执行。”

4、此前文件中备案管理的第八条改动较大,明确了投资企业应该提交的备案材料。此外,这条内容也从“备案管理”部分转到“接网消纳 ”部分。由之前的:“对于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电网企业根据企业投资备案证做好接网服务。”

扩充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址不动产权证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报告等,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管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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