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9方面具体措施,全力推进南充氢能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政策措施涵盖支持制氢项目建设、氢能存储输运、加氢(醇)站建设运营、氢能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研发创新、产业沿链配套发展、交通领域推广应用、氢能在工业与能源等领域的应用,以及加大金融赋能力度等9个方面。
以下为原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79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精神,全面贯彻 市委“1558”工作思路,认真践行“产业为本、工业当家”理念, 扎实开展新型工业化攻坚突破行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统筹推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制氢项目建设。支持利用合成氨尾气、油田伴 生气等工业副产物制氢,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支持利用水 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对新上或技改制氢(除完全自产自 用外)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不超过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 土地费用)的1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支持氢能存储输运。对新建或技改高压氢气存储、 液氢存储、固态储氢项目,建成投运后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3%, 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纯氢管道运输建设项 目,建成投运后按不超过纯氢管道设备投资的13%,给予最高不 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支持加氢(醇)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 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加氢站和制加氢一体站(含具 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固体氢换氢站),按照不超过加氢部 分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 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液氢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 补助。对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 — 1 — 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不超过20元的运营补贴,单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液氢不超 过2000万元)。对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等车用能源站进行改建甲 醇加注功能的,给予每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支持氢能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企业新上或技 改的氢燃料电池、甲醇增程器装备、制氢、储氢、运(输)氢、 加氢、掺氢等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氢能装备检测(研发) 及配套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不超过项目已完成固定 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 元的一次性补助;项目投产后,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按不超过相关产品年新增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 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连续两年氢能装备及关键零 部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2%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速 10%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研发投入(不含流动资金)增加额 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主导制定氢 能行业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 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氢能企业加强技术攻 关,对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不超过已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氢能创新平台,对新批建或通过重组 进入“国家队”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产业沿链配套发展。支持氢能链主企业带动配 套生产企业落户南充,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 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与高校共建现代产业学院,按不超过已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加大交通领域推广应用。全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事 业单位在新增和更新应急保障装备(含备用电源车、应急电源车、 无人机等)、物流运输车、渣土车、市政车辆、公务船、航标船、 特种装备等时,由政府财政负担的部分,原则上依法依规鼓励推 动氢能装备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重点鼓励引导公共交 通领域(城市公交、公路及旅游客运、通勤、城市物流配送、邮 政快递、短途运输、环卫、城建物流、机场用车等)使用氢燃料 电池商用车,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示范项目,对 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有关奖补政策给予 购置奖励。支持在南充到成都、遂宁、达州、重庆等“成遂南达” 氢路和“成渝氢走廊”重点区域线路开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 支持开展低空飞行器、非道路机械、氢动力非机动车、氢能船舶 等示范,按不超过年度实际用氢费用的5%,给予示范运营企业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氢能在工业、能源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氢能在 电子信息、化工、食品、医药、建材、冶金、水泥等领域应用, 对年用氢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用氢费用的 — 3 — 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产自用除外)。对开展氢储能发电(含制氢储氢发电)、氢能制热等示范项目和 纳入省年度项目清单的氢储能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 补助。
第九条 加大金融赋能力度。组建氢能产业发展子基金,引 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氢燃料电池和氢能“制、储、运、 加、用”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企业吸纳国内外氢能知识产权并转 化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氢能知识产权、仓单、产品订单、保 险等质押融资。对于获得市外股权投资(投资主体为经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 投资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获得用于 我市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措施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 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政策措施所涉及 奖补标准,根据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及项目投资额度分级等因素, 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 复享受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奖补。涉及氢能产业政策与本文件内容 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如国省市出台新规定, 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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