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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

   2025-04-16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80
核心提示:意见指出,乌兰察布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序组织开发

4月15日,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意见指出,乌兰察布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序组织开发。市政府负责新能源资源开发协议签订,并按照全市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规划,统筹布局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禁止在规划区域外开发新能源资源。

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此类项目应为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淘汰类项目,优先支持需要通过高比例使用绿电化解能耗强度,以及降低排放总量的项目,促进绿电就地消纳。

(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此类项目优先支持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培育壮大风光氢储等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

新能源指标支持办法: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按照该项目实际消纳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则上按项目消纳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纳总量的40%-60%予以支持。(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项目固投额度需达到5亿元以上,新能源配置规模按照固投每5亿元配置不超过20万千瓦测算。根据产业投资进度,按照节点分步配置。

配套产业项目侧:所在旗县(市区)政府对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废止项目审批手续或重新匹配其他业主,新能源指标重新匹配其他项目。

1、批复新能源指标后半年内,配套产业项目仍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

2、配套产业项目未能按签署协议进度或承诺时间进度建设,严重影响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的(协议中未明确进度的按行业标准建设周期计算)。

3、配套产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投资额建设,在税收、就业等方面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新能源项目侧:资源所在旗县(市区)政府对新能源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能源指标由市政府收回统筹,市发展改革委报自治区能源局调整更换业主。

1、批复新能源指标后,三个月内未完成核准(备案),或半年内未开工的(风电以风机基础浇筑为准;光伏以支架基础施工为准)。

2、新能源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未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的。

3、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明显与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不匹配,严重影响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的。

公告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推动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草拟了《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到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docx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和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提高新能源资源开发效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项目开发和产业招引机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集中统一规划和管理

全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有序组织开发。市政府负责新能源资源开发协议签订,并按照全市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规划,统筹布局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禁止在规划区域外开发新能源资源。

二、坚持原则

(一)全市统筹,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新能源。

(二)源荷协同,合作共赢。

(三)带动产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方向

围绕有效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此类项目应为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淘汰类项目,优先支持需要通过高比例使用绿电化解能耗强度,以及降低排放总量的项目,促进绿电就地消纳。

(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此类项目优先支持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培育壮大风光氢储等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

四、新能源指标支持办法

(一)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按照该项目实际消纳新能源能力配置,原则上按项目消纳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纳总量的40%-60%予以支持。

(二)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基础上,项目固投额度需达到5亿元以上,新能源配置规模按照固投每5亿元配置不超过20万千瓦测算。根据产业投资进度,按照节点分步配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经济指标分配

新能源资源和落地产业、对应负荷不在同一旗县(市区)的项目,通过调库实现税收收入分成,同时在内部考核时按比例对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等经济指标进行分配。

(一)分配原则

1.直接使用新能源的负荷类项目,原则上负荷所在旗县(市区)分得负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收入(旗县级分配部分)比例为80%,配套新能源资源所在旗县(市区)分得负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收入(旗县级分配部分)比例为20%。

2.不直接使用新能源的产业类项目。原则上产业所在旗县(市区)分得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收入(旗县级分配部分)为90%;负荷所在旗县(市区)分得负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收入(旗县级分配部分)为90%;配套新能源资源所在旗县(市区)分别分得产业项目、负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收入(旗县级分配部分)为10%。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均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税收收入以实际入库数额为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分配办法

1.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为市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旗县(市区)提供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产值指标由市统计局按月统计,按比例划分。

3.税收指标由市税务局按月统计,市财政局按月统计数据指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年底划转至资源所在旗县(市区)。

4.如遇税收减免期,则两地同比例减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市人民银行)

六、国企合作

新开发的新能源项目由市能投公司、资源所在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选择性的通过服务、土地作价等方式参与合作,可不参与开发建设运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一)直接持股。市能投公司和资源所在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为15%。市能投公司以服务等方式参股,股份占总投资比例5%,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通过收储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股份占总投资比例10%。

(二)股权溢价转让。市能投公司、资源所在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约定持股比例,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溢价转让方式获取收益。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

七、有关要求

(一)配套产业项目侧:所在旗县(市区)政府对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废止项目审批手续或重新匹配其他业主,新能源指标重新匹配其他项目。

1.批复新能源指标后半年内,配套产业项目仍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

2.配套产业项目未能按签署协议进度或承诺时间进度建设,严重影响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的(协议中未明确进度的按行业标准建设周期计算)。

3.配套产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投资额建设,在税收、就业等方面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新能源项目侧:资源所在旗县(市区)政府对新能源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能源指标由市政府收回统筹,市发展改革委报自治区能源局调整更换业主。

1.批复新能源指标后,三个月内未完成核准(备案),或半年内未开工的(风电以风机基础浇筑为准;光伏以支架基础施工为准)。

2.新能源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未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的。

3.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明显与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不匹配,严重影响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的。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乌兰察布市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新能源开发及配套产业项目手续办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新能源及产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在新能源项目正式转为商业运营前,不得转让项目股权,包括全部转让、折股转让或其他企业控股。

(三)要素保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新能源及产业规划区域内土地管控和用地保障工作,提前开展土地租赁、征用、附着物赔偿等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现场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提升区域营商环境。

九、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后,按照上级政策执行,并修订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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