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安徽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按照国家技术标准GB/T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文件要求,380伏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设置范围为353.4伏至406.6伏,220伏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设置范围为198伏至235.4伏。不发生未经供电企业下达接入意见私自建设情况。不发生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私自并网或超容发电情况。
(一)各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并网用户,在分布式光伏并网设施建设完成后,需向市供电公司提交并网送电验收申请,由验收人员确认并网设备满足国家技术标准,且并网逆变器电压上限值满足国家供电电压偏差范围后,方可并网发电。各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内容规定,于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无为市区域内在运的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规范设置,确保其出口电压符合规定。后续新增并网的,统一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各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逆变器电压上限值不得随意更改。
(二)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并网用户应严格执行市供电公司下达接入方案要求,严禁擅自并网或私自增加光伏组件超容发电,对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私自并网容量或超容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市供电公司下达的接入方案有效期一年,逾期未申请并网,经通知仍未办理接入手续的,视为放弃接入并终止流程。后期需要接入的,重新到市供电公司报装。
(三)市发改委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发电电能质量管理要求的违规行为,依据《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详情如下:
【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市供电公司、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
为保障无为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用电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推动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GB/T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文件要求,380伏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设置范围为353.4伏至406.6伏,220伏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设置范围为198伏至235.4伏。不发生未经供电企业下达接入意见私自建设情况。不发生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私自并网或超容发电情况。
二、工作任务
(一)各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并网用户,在分布式光伏并网设施建设完成后,需向市供电公司提交并网送电验收申请,由验收人员确认并网设备满足国家技术标准,且并网逆变器电压上限值满足国家供电电压偏差范围后,方可并网发电。各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内容规定,于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无为市区域内在运的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规范设置,确保其出口电压符合规定。后续新增并网的,统一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各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逆变器电压上限值不得随意更改。
(二)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并网用户应严格执行市供电公司下达接入方案要求,严禁擅自并网或私自增加光伏组件超容发电,对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私自并网容量或超容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市供电公司下达的接入方案有效期一年,逾期未申请并网,经通知仍未办理接入手续的,视为放弃接入并终止流程。后期需要接入的,重新到市供电公司报装。
(三)市发改委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发电电能质量管理要求的违规行为,依据《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越限治理和私自以及超容量并网禁止性工作要求,加强所属项目自查自纠,确保治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整改期限结束后,市供电公司对光伏并网点的电压等情况进行核查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依规解网。因整改不到位造成供电设施和居民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开发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口电压符合规定,不擅自更动、操作电能、电力相关装置。
(二)加强协作。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及其运营单位应与市供电公司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治理工作。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治理进展和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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