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签字
本议定书应于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 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在渥太华、及1988年1月17日至9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字。
第16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但届时必须已有至少占控制物质1986年估计全球消费量三分之二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十一份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文书,同时公约第17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亦已履行。如果这些条 件 在该日尚未满足, 则本议定书应于这些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2. 为第1款的目的, 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应不算作此种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3.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于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第17条: 议定书生效后加入的缔约国
在不违背第5条的规定之下,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加入的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应立即履行在这个日期对本议定书生效之日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适用的第2条以及第2A至2H条和第4条下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18条: 保留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19条: 退出
任何缔约国, 可在履行第2A条第1款所载义务满四年后的任何时候,经向存放机构提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存放机构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第20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原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
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
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
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
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
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加入《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加入这些文书;
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
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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