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7]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 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 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 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 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 ]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 ,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 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 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 的推广应用。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 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 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 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 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 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 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 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 准与技术规范。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 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资 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建设和财 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 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 撑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 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 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 监督管理
(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以 下简称《申请报告》)已经专家评审并通过,要保证设计环 节按《实施方案报告》与《申请报告》执行。设计单位应按 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进行设 计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检测机 构认定办法另行通知。审图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 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报告》及《申请报告》等对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 地方建设部门根据专项审查报告,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路线和 方案等进行核查后,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 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承担单位重新 修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 《实施方案报告》内容的,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建设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对示范项目是否具备拨款条件,财政部门予以复核,复核内 容包括:项目是否具备地方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审核同意意见 ;示范项目实际采用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服务商是否与《 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相一致;建筑设计是否达到 节能标准,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对通 过复核的示范项目,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 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 支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2.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滞留补助资金;
4.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核 查结果还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做好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承担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 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 做好准备。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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