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将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全量固定价格收购制度,日本国民对此寄予很高期望。
作为今后能源政策的支柱,日本政府制定了推进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全量固定价格收购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关键性政策被寄予了厚望。在前首相菅直人的一再坚持下,在例行国会的最后阶段通过了《关于电力运营商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特别措施法》。
说起来,为什么必须有新的法律呢?
日本以前并不是完全没有着手推进可再生能源。
在2003年,日本实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法》(RPS法,《关于电力运营商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是“以进一步促进利用新能源,以及实现能源多样化为目的制定的。国家在每个年度规定新能源等电力的目标使用量,同时对电力运营商强制要求其使用一定量以上的新能源等电力”。此前,日本一直在通过强制规定了使用量的固定配额制度来推进采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法是一项力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制度,这一点没有改变。当时,是为了对抗促进自然能源议员连盟等组织力图推行的固定价格收购制度而制定的。
然而,固定配额制度与固定价格收购制度哪一种对普及可再生能源具有效果呢?各国的实际结果明确地给出了答案。在采用了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的丹麦、德国及中国,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扩大,而与之相对照,在采用了类似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的制度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的普及迟迟得不到进展。
事实上,通过2009年的《关于促进能源供应商利用非化石能源及有效利用化石能源原料的法律》, 已开始实施以住宅为主要对象收购太阳能发电剩余电力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日本已在实施收购制度,但却具有局限性。
这次实施的制度,不仅是住宅太阳能发电,包括大规模太阳能发电也成为适用对象。而且,因为不是剩余电力,而是全部电量都成为收购对象,所以,商业化发电成为可能。除了太阳能发电以外,风力、地热、中小水力、生物质发电也被列为新的适用对象。正式的收购制度也将在日本开始实行。
我们首先确认一下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的固定价格收购制度(英语为Feed-In-Tarif)的概况及意义。
在以风力、太阳能、地热及生物质等作为能源的电力方面,近年来由于技术的进步,已能够以尚可接受的成本进行发电。政府自然想对其进一步进行扶植。日本政府强调了3个意义。
不只是防止地球变暖
1个意义是地球变暖对策。可再生能源电源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少,从防止地球变暖的观点来看,比火力发电等更加受欢迎。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中期目标,民主党政府签署了在2020年之前比1990年减少25%的国际公约,并将固定价格收购制度定位于争取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另外还提出了排放量交易制度以及地球变暖对策税,即碳税这2种方法)。
第2个意义是提高能源自给率。由于化石燃料是枯竭性资源,并且几乎全部依靠国外进口来满足需求,因此,从能源安全保障的观点来看,海外依赖度高一直被视为一个问题。再加上由于伴随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而需求持续增大,因此化石燃料价格近年来的上升趋势变得显著。实质性所得移转的数量很大,也成了一个问题。
日本2010年版能源白皮书将核能定位于“准国产能源”, 其背后也是因为存在着提高能源自给率的要求。但是,作为核能发电能源的铀燃料与化石燃料一样,是一种依赖于海外供给的枯竭性资源。应该说,核能成为“准国产”能源的前提,在于实现核燃料循环利用,即从日本国内产生的废燃料中提取可使用的钸及铀,然后用于发电。可是,六所村的再处理工厂比最初的计划大幅推迟,至今还没有运转的希望,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一点上来说,风力、太阳能及地热等不折不扣是在日本国内产出的纯粹国产能源。这些将有助于提高能源自给率。
第3个意义是扶植环境相关产业这一产业政策上的理由。在2010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的新经济增长战略中,将推进可再生能源定位于“创造新产业。为地区经济以及创造就业做贡献”。这一点在本栏目中也有提到。
对于以上的3个意义,已有许多讨论者提到过。而且,必须指出可再生能源大部分为分散型电源这一点的意义。分散型电源的普及将有助于降低大型发电站集中地区所面临的风险。此次核电站事故之所以造成了较大灾害以及大规模电力短缺,一个原因就在于大型发电站的集中建设。
作为电力供给系统应该努力的发展方向,有一种分散型电源实现网络化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家庭中电动汽车得到普及,那么,通过电池这一媒介,实现家庭太阳能面板等所发的电力与发电站等所发的电力相互融通的双向型电力网络将成为可能。
采用固定价格收购制度本身具有很大意义,作为促进今后分散网络型电源普及的因素值得期待。
为此,必须尽可能早地确定可再生能源的收购价格及收购时间。
制度的详细设计及运用将是关键
收购价格及收购时间应根据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利用方式及规模来确定。虽然法律实施是在2012年7月1日,但价格及时间却并没有写入法律,只是表示“在经济产业大臣与相关大臣(农林水产大臣、国土交通大臣、环境大臣、消费者主管大臣)进行协议的基础上,根据中立的第三方委员会(委员在获得国会同意后任命)的意见来决定”。
如果收购价格及收购时间不能确定下来,那么,探讨涉足可再生能源业务的运营商、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NPO)以及考虑对发电业务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便无法判断业务的收益性。最好在制度开始之前的尽可能早的阶段决定下来。
固定价格收购制度是一直通过高价收购电力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扩大的政策,在这一点上与补助金政策相似。
然而,采用补助金方式时,很容易导致精力被用在了获得补助金上,建设发电设施容易变成图一己之利。换言之,对发电设施运行状况的关注有可能减少。与此不同,由于在固定价格收购制度下,发电设施越是以低成本运行,运营商的利润就越多,因此,会产生促使其提高运行经验的强大动力。要想发挥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的优点,如何激发运营商的意愿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这一点上来说,作为价格之外令人担忧的问题,可以举出的是“系统接入问题”。如果不能接入电力公司的输电线网络,那么,业务便无法开展。法律一方面强制要求电力公司进行接入,另一方面又作了一些例外规定。欧盟(EU)成员国是按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法”由各国保证实现接入的。日本应该怎样做,具体的运行方式尚不得而知。
如果收购价格及接入问题使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投资出现了犹豫,那么新制度便不会取得成功。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的功能性意义的本质,在于针对发电运营商提高投资的可靠性。虽然法律已制定完成,但是还必须对固定价格收购制度今后的详细设计以及制度开始后的运行加以注意。 (特约撰稿人:植田和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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