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19日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和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合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并对相关资金的使用用途作出规定。
《办法》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但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则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
对于两部分资金,《办法》规定了不同的用途,其中专项资金部分按照此前1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包括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示范工程以及其资源的勘查和评价和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此外,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都将成为资金支持对象。
可再生能源附加部分则仍用于补贴上网电价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以及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合理的接网费用和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运行管理费用。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办法》规定将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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