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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1年12月)

   2011-12-30 21420
核心提示: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11 年 12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11 年 12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

关事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的

机构,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施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向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明确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

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社情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 公司有关收购的方案;

(十八) 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承

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的有关人

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的外部人员;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登记

第十一条在上述第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证券部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知情人档案由上述第十条规定的各

内幕知情人处收集归档,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

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向深交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

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深

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督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汇总登记入档。此外,公司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并及时报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

第十六条除上述第十五条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于每

季末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

料。

第十八条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

时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相关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列第十条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或暂未通过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人员应当在公告之前履行

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使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有权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

时会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

关规定执行。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内幕信息知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内内幕信息所登记时间登记人

号情人姓名信息时间息地点息方式容处阶段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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