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的条件
对于如何确定倾销产品是否在短期内(in a relatively short time)大量(massive)进口问题,WTO《反倾销协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美国商务部在分析上述情况时,通常是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书(filing of the petition)之日前的一段时间(通常为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与提交申请书之日后的相同一段时间进行对比,来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进口[9]。
如果提交申请书后的一段时间的进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时间的进口量增长15%,则美国商务部认为倾销产品在短期内的进口是大量的。当然,美国商务部对于进口是否大量问题,并不是简单对申请书提交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商务部不仅要考察前后期间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以及进口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情况,而且还要考虑进口的季节性问题[10]。
另外,如果商务部认定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在申请书提交之前就已经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将开始,则商务部可以将上述对比期间提前。商务部将以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时间(通常为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与知道此消息之后的相同一段时间进行对比,来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进口。
例如,在美国对俄罗斯的热轧碳钢板反倾销案件中,申请书是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的。在该案件中,申请人主张,俄罗斯热轧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在申请书实际提交之前有理由相信反倾销程序即将开始。商务部在裁定中认为,包括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据表明俄罗斯热轧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在1998年4月底(在申请书提交之前)就已经知道此反倾销程序即将开始。因此,商务部以1998年5月-9月这段时间与1997年12月-1998年4月期间进行对比,以认定俄罗斯被调查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进口。通过对比分析,商务部认定1998年5月-9月的俄罗斯热轧产品进口量比1997年12月-1998年4月的进口量增长了98%,因此裁定俄罗斯被调查产品在短期内符合大量进口的条件[11]。
由于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时机非常重要,在倾销产品进口量突增或者国内产业遭受倾销损害最为明显的时候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将更为有效。但是,根据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一般在适格的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符合要求的反倾销调查书后才能启动。因此,有的时候虽然申请人知道进口产品正在大量低价倾销进口,但是申请人为了收集相应的反倾销申请书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以及起草申请书都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个期间内,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有可能已经获得申请人将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以及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将开始的信息,而突击进口或者囤积产品,以规避可能被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虽然反倾销协定规定不能对立案调查发起之日前的进口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如果要等到立案调查公布后一定时间后,等到申请人可以获得所需的进口量数据时,由于申请人没能及时提出相关追溯征税申请而使得调查机关无法及时作出相关预防性措施的话,则有可能出现即使在终裁阶段最终决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由于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性措施而使得此最终决定无法得到实际实施的情况(关于预防性措施的问题,请参见下文第四部分)。
因此,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本文认为,为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之目的,在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利害关系方在申请书提交之前就已经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将开始时,将“是否大量进口”的对比期间提前到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时间是十分有必要的。不能因为出现申请人为收集相关证据起草申请书,而无法及时提交申请的情形而剥夺了申请人在产品大量突击进口时,可以要求追溯征税获得救济以及提前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的权利。
5、关于短期内大量进口的倾销产品可能会严重削弱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条件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0.6(2)条的规定,短期内大量进口的倾销产品是否可能会严重削弱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is likely to seriously undermine the remedial effect of the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 to be applied),主要是根据倾销产品的时间和数量及其他情况(例如进口产品的库存快速增加)来予以确定。
在上文提及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美国对日本相关热轧钢铁产品反倾销案件中,专家组认为,只有在反倾销调查的最终阶段,调查机关基于最终作出的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裁定认为最终反倾销税可以被征收后,作出倾销产品是否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结论才有意义[12]。
在美国的反倾销实践中,有关短期内大量进口的倾销产品是否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审查职责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定,美国商务部必须首先就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决定是肯定性的,且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对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到实质损害作出了肯定性最终裁定,那么委员会还必须在最终裁定中作出另外的决定,即商务部最终对紧急情况的肯定性决定是否可能严重削弱即将签发的反倾销令的救济效果。在作出裁定时,委员会应必须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为:(1)进口时间和数量;(2)进口存货的迅速上升;(3)其他任何意味着反倾销令的救济效果会被严重削弱的情况[13]。
在考虑进口的时间和数量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月份数据对比反倾销申请提交前后的进口数量变化情况。例如,在对阿根廷和中国的蜂蜜反倾销案件中,鉴于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于2000年9月29日提交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考察进口数量是否大量进口时,以2000年4月-9月与2000年10月-2001年3月为对比期间[14]。
另外,如果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则该对比期间应考虑此特点。例如,在对俄罗斯的硝酸铵反倾销案件中,由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考察进口数量在申请书提交后是否大量进口时,不仅将反倾销申请书提交后的几个月的进口数量与申请书提交前相关月份的数量进行对比,而且还将其与上一年同期的数量进行对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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