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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6 33590
核心提示:1重要提示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陆永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虞海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2年1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名沈凯平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将公司持有上海美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8%的股份转让给原自然人股东施卫成的议案》,报告期内,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012年3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货币出资10,000万元,全资设立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江苏南京江宁区,主要从事光伏系统类产品设计、光伏电站工程、能效管理和LED应用等业务。报告期内,上述事项尚未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办理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3)2012年3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报告期内,上述事项尚未实施完毕,目前公司分阶段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华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毛彩虹女士、胡生先生等3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虞海娟女士、徐斌先生等二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永华先生、胡生先生、虞海娟女士、徐斌先生等4人承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发行人其余股东广发信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增资公司之日(2010年6月11日)起36个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报告期内,上述承诺均正常履行。

(2)控股股东华虹电子、华强投资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将来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不利用股东地位,做出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将来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行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须执行的现金分红预案。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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