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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

   2012-05-03 28690
核心提示: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各地上报的《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实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各地上报的《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专家评审结果,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确定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总规模为1709兆瓦,现将示范项目予以公布。为加快示范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做好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要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一)抓紧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招标、电网接入许可等各项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要求,与关键设备(组件、逆变器、蓄电池)企业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价格、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租用其他单位屋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和运行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建筑业主单位签订正式的屋顶租赁和节能服务合同。

  (三)项目单位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要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文件、电网接入意见、项目资本金证明、屋顶租赁和节能服务合同、关键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四)考虑到今年以来,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成本持续下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12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确定为5.5元/瓦。财政部据此核定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后按一定比例进行预拨,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后进行清算。

  二、加强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示范效果。

  (一)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示范项目按期完工。

  (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保证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09号)要求,于每年7月底和1月底将本地区金太阳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目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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