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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并网瓶颈 启动国内市场 振兴光伏行业

   2012-06-26 世纪新能源网14990
核心提示:第1篇:【国内屋顶光伏市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中国有世界最大的光伏电池产能,最全的光伏产业链制造业,最多的公共/工业/居民用建筑屋

第1篇:【国内屋顶光伏市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中国有世界最大的光伏电池产能,最全的光伏产业链制造业,最多的公共/工业/居民用建筑屋顶,最广阔充足的阳光辐照资源,还有最高的能源消耗需求,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电网放开并网的闸门,产业得救,民众得福,国家得利。何需去看欧美的脸色。

第2篇:【探讨国内居民屋顶光伏市场的可能性】

以目前光伏电池效率和价格来看,国内私人屋顶安装光伏系统,按发电量和成本粗略估算投资回报如下:1离网系统,不能并网,收回投资约34年2.如果容许并网,减去蓄电池相关成本,约16年 3.如果政府能补贴50%,约8年;4多余电力电网鼓励回购(1元/KWH),只要4年。这时候市场才能开启。

第3篇:【中东部地区屋顶光伏电站成本效益估算】

本人基于1.中东部地区日照1200小时2.并网电价1元每度(工业电价)3.多晶硅电池转化效率15%4.电站寿命25年,对屋顶光伏电站成本和投资收益大致估算如下(见图)。当系统成本16元每瓦时,补贴后回收期只6年。只要并网瓶颈打开,资金必将涌入,光伏产能问题解决

光伏国内市场开拓探讨系列13篇合集 - 和海一样 - 和海一样的博客

 第4篇:【国家对于居民屋顶光伏的政策尚处于空白】

纵观当前对光伏终端市场的各种扶植政策就会发现,国家对大中型光伏电站的开发分别制定了#上网标杆电价#和#金太阳#政策,但对于小型居民屋顶光伏系统,政策尚为空白。居民屋顶系统发电量小,自发自用,不影响电网运行,市场大,恰是欧美鼓励发展方向。详见表 

光伏国内市场开拓探讨系列13篇合集 - 和海一样 - 和海一样的博客

第5篇:【呼唤中国的《强制光伏上网电价法》出台】

2011年中国光伏组件的产量占到全球的80%,可是光伏装机量只占到全球的8%,那么国内市场为何迟迟无法启动呢?为何生产厂非要舍近求远呢?国内光伏市场的瓶颈不是成本和技术,而是并网难。2011年发改委虽然推出【标杆上网电价】,但这是针对大型光伏电站的,而应用范围更广和老百姓生活更接近的光伏屋顶电站不在此政策范围内。同时这仅是一个文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网为何难?自发自用的屋顶发电,将彻底打破电网对电力的垄断供应模式,导致电网企业减少卖电收入,失去对市场的垄断控制。这就等于要割电网集团的肉,是与虎谋皮。

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尽快推出中国的《强制光伏上网电价法》,它的有效性已为欧美所证明。德国是“上网电价法”首先对光伏发电开放的国家,政府规定电网公司必须无条件地高价优先收购光伏发电,再由财政对全国电网进行分摊补贴,即强制光伏上网电价(Feed-In-Tariff:FIT)。其法案的基本原则是1.强制入网2.全部收购3.规定电价4.逐年递减。这一法案彻底解决了困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入网问题,为光伏用户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回报,极大地推动德国光伏市场的扩大。

第6篇:【可再生能源法#能奈我何?】

国内光伏瓶颈是并网难。难道电网就无法无天?错,中国作为一个法制强国,早在09年就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其中第14条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规定并网需满足:1列入规划2行政许可3在覆盖范围4符合并网标准。 难点是规划和行政许可,轻度穿越,谁能奈何?

第7篇:【分析中德两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差异】

同是新能源法律,德国上网电价法助其PV市场飞升至全球第一,然中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国内PV市场进展缓慢。我们差在哪?1.不是强制入网。中国的事有商量就不是事2.无明确入网价格,对电网没有诱惑3.审批环节过多,滋生腐败。结语:好的制度让坏事变好,坏的制度让好事变坏。

第8篇:【开发国内居民光伏屋顶市场的前提】

城市大面积的独栋/别墅,农村的平房/独院都是潜在的光伏屋顶市场。

前提是:

1.强制光伏发电用户侧并网

2.发电自用,多余上传,电网至少以平价收购(国外高价收购)

3.入户电表采用双向电表,支持发电倒转,以净用电量计费。

一旦打开这个市场,前景不可限量。

第9篇:【电网已经成为阻碍新能源发展的绊脚石】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迅猛,可是国内屋顶市场迟迟无法打开,最核心的障碍就是并网难。中国电网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所把控,它们的规模和盈利基本来自合法的垄断和政府补贴,自然缺乏竞争的积极性。电网堪比当年农产品统购包销,双向盘剥着发电方和用电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可是目前电网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显然已大大落后于新能源的发展要求。光伏屋顶“自发自用”一度电则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减少一度电的价差收入,打破电网对终端用户的垄断供电局面。同时因光伏发电能量密度低和间歇性不稳定,会增加电网管理上的投资。电网为了维护自身垄断利益,不惜阻碍光伏发电并网,让光伏电站空晒太阳。难道电网的利益可以凌驾于国家人民的利益之上吗?

第10篇:【中国应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屋顶发电】

我国去年光伏装机约3GW,95%是位于西部的集中式大型光伏地面电站,而这其中三成目前仍没能并网。我国能源供需分布本来就极不均衡,全国可开发水力/煤炭资源的八成分布在西部,西部日照充足,然而工业基地都分布在东部/中部。西部连自己的水电都消耗不完,如何消纳光伏发电?只有依赖远距离西电东送。建设周期长,投资庞大,传输线损巨大。光伏的特点除了可再生和清洁外,还具有能量密度低、带有随机性、尚不能商业化储存的特性,它最适合的是采用分散式/分布式屋顶开发方式,在工业区就地发电就地消耗,自发自用,减少对电网的依赖和影响。欧美等国补贴政策早就调整了,更倾向于鼓励分布式屋顶光伏系统。发电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用电吗?

第11篇:【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

分布式是对应集中式发电站来说的。是指建在用户侧,所生产电力主要自用,多余上传,夜间从电网购电。特点:容量小,电压等级低,接近负荷,接入配电网,对电网影响小。可以应用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民屋顶上,是最适合国情的光伏应用,也为欧美所鼓励。而我国政策相反,是越小越难并网。

第12篇:【阻碍光伏并网是违法行为】

据《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14条,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第28条,对违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29条,电网未按规定收购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罚款。

第13篇:【分布式光伏发电对电网现阶段不存在技术性并网阻碍】

电网不愿放开并网的主要理由是并网会影响电网安全,要等待电网的智能化改造。集中式电站需要高压并网,先放一边,让我们看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影响:

1. 它建在用户侧,发电自用,容量小,电压等级低,接近负荷,接入配电网,本身对电网影响小;

2.即使按照规划到2020年光伏装机总量达到60GW,光伏发电量只占整个发电量1.3%都不到,这其中还只有30%是分布式发电。而目前光伏总装机约3.6GW,分布式才0.2GW,发电占比<0.03%,几乎可以忽略;

3. 参考国外,在政策推动下,分布式发电装机占比相当高,德国达到20%,日本和印度分别达到14%和18%,美国占7.8%,电网并没有经过大规模改造。

结语:现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对电网根本不存在技术性并网阻碍。电网的动机很明显,一方面以并网安全为借口阻碍光伏发电并网,维持自身供电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另一方面以智能化改造为理由向国家伸手要钱,再捞一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文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作者微博:@和海一样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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