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穗实业银行产业调查部副部长若林资典 |
——经济产业省的草案所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收购条件是,非住宅光伏发电为含税42日元,收购期间为20年,风力发电为含税23.1日元,期间为20年,高于最初的设想。
若林:收购价格及期间是从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立场出发决定的。日本可再生能源采用量约为1%(大型水力发电除外)。低于其他发达国家及中国。由于采用量如此之少,因此要真正实现普及,必须在最初加大扶持力度。去年7月在制定法律时,已经确定从开始实施起,用3年时间迅速实现普及。收购条件如此有利,符合法律的宗旨。
以2000年开始实施电力全量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的德国为首,已经有许多国家在实施该制度。日本虽然起步较晚,但正可以汲取率先采用该制度的德国和西班牙的失败教训。例如,在西班牙,由于2008年设定的有利条件,产生了很大的太阳能电池泡沫。导致西班牙政府无法全部容纳可再生能源,今年终于叫停了该制度。在运用收购制度的过程中,防止采用量和价格的狂涨暴跌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收购价格过高,采用量的增加便会超出预想,反之如果价格过低,就无法推动普及,容易陷入极端状况,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对收购条件进行较好的控制。
——经济产业省目前还在探讨每隔半年对设备成本的下降等进行确认,并检查收购条件。对收购条件进行适当修订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为日本在采用收购制度方面起步较晚,所以会有一些得以纳入制度的灵活方法吧。
若林:有。那就是将“投资回报率(IRR)”作为制度的核心。投资回报率是一项表示项目业务收益性的指标。将金融观点纳入国家制度,这具有划时代意义。
例如像风力发电这种暗藏中等风险的发电项目,投资回报率在扣税前定为5~6%为宜。是根据这一数字来决定收购价格及期间等详细条件的。另外,在收购制度开始实施后的3年里,作为特例将投资回报率提高1~2%。这是因为将开始后的3年定为一举实现普及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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