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11日,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内蒙古山路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路集团")在内蒙古包头市签订了《太阳能多晶硅浇铸炉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将该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内蒙古山路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当事人山路集团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7月2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02001005454),内蒙古山路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住所:包头土右旗沟门镇纳太村西;法定代表人:倪明镜。经营范围: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煤炭经营许可证有限期至2009年12月31日)、焦碳、铝材、水泥、化工材料、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炉料、金属硅、金属镁、硅铁等硅产品及冶金原料的销售;本企业自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化肥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买方公司山路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物
本合同的交易标的物为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内蒙古山路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台(套)JJL240--A型太阳能多晶硅浇铸炉。
2、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交货方式及时间: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月,即为2009年4月底前交货。
(2)、交货地点:卖方工厂内。
3、合同金额
上述合同总价款为5,600万元(大写:伍仟陆佰万元整)。
4、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根据公司与山路集团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山路集团须预付20台JJL240--A型太阳能多晶硅浇铸炉30%的定金,即付 1680万元,其中,2008年12月上旬,预付定金10%,即付 560万元,2009年2月上旬,预付定金20%,即付 1120 万元,公司收到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生效,合同余款按照约定执行分期付款方式。
5、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上述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合同风险提示
截止到公告日,公司已收到山路集团第一次预付定金10%,即560万元,本合同已正式生效。
四、本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签订,将加快公司太阳能多晶硅专用设备的市场化进程,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该合同所约定的产品由于交货时间为2009年4月,所以,合同所产生的主要经营业绩要到2009年度方能显现。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内蒙古山路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太阳能多晶硅浇铸炉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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