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不懂法律,尤其不懂美国的法律,但是在浅浅的的感知中,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公平公正的、不能随意改动的。但是近期一篇讨论今年3月初美国国会通过的对《1930年关税法》的修改法案的文章,让笔者重新认识了法律的意义,颠覆了对最为追求平等和司法公正的美国的看法,加深了中国的光伏产业到了需要通过更加细化的法律体系促进发展的认识。
在本次美国对中国光伏企业判定“双反”成立并处以征收高额关税之前,自2006年10月以来,中美之间已有32起贸易争分,也曾判定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但是中国部分反诉成功,因为根据《1930年关税法》,对于类似中国这样的非市场化国家是不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的。这次美国为了达到限制中国产品输入的目的,把法律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竟在几天之内通过了这个修改法案,非常滑稽的规定对于中国这样的非市场化国家不但可以征收反倾销税,而且将执行期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即适用于32起对中国的贸易之争。笔者不禁要想:美国人真是太懂法了,太会利用法了,连害人都不忘了利用法律手段。
美国人的善用法律,给笔者上了一堂法律课,中国人奉为圣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一,美国的法律只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美国利益,中国人所谓的“幼吾幼及他人之幼”是不成立的,在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面前是没有公正可言;其二,所谓美国法律的平等其实只是在对法律运用的平等,即使你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但只要是个会用法律的人,就一定是个最懂法律的人。据此,既然中国的光伏企业要在最讲究法律的美国打出一片天地,首先要懂得美国的法律基础和体系,用美国的法律为自己争得最大的权益。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要在人家的地盘上玩,就要按照人家的游戏规则出牌,好在美国是一个游戏规则最清晰的国家。
在与美国,与欧盟,可能还与印度等地区的光伏贸易之争问题上,笔者无意讨论道德问题,更无力讨论法律问题,但是有关法律的环境问题已经是中国光伏产业在走出去、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冷静地想,其实这是一个中国从大国变为强国,从计划经济向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转化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中国社会的法制化问题,中国人的法律意识问题,中国企业的法律水平问题。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明显暴露出中国社会对于作为现代文明重要基石的法律基础和意识的严重缺失。在与天华阳光公司这样具有丰富的国际光伏终端市场经验的优秀企业接触之后,作为光伏产业研究人员,笔者强烈的感觉到,从国家的角度,用法律促进这个产业发展的环境不够完善;从光伏企业角度,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够清晰,倡导提升产业法律体系的呼声不够强烈。
光伏是一个政策与市场紧密结合的产业,这里强调的市场不是供求关系,强调的是市场化的运作和市场化制度的建设,而市场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就是法律意识、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光伏政策的实施需要一个强制执行的环境,而法律环境才是最佳的实施环境,它不但可以保证政策的执行力度,更可以增加不执行政策的成本,相信在法律环境中,光伏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建成了电站不能上网,上了网不给送电,送了电迟迟得不到补助费用等现象必将大为减少。
中国的光伏产业从规模化发展的第一天开始,就是参与国际竞争的,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既然中国的光伏产业比其他产业更加国际化,它首先应当比其他产业更加法律化。
(作者为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hongwei0605@si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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