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多晶硅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情况及其对中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另外根据国际贸易原则,从立案到初裁一般要历时3个月的调查期,被“双反”国企业往往会趁机突击出口,为了堵住这段空档期,中国企业还向商务部提交了立案之后的追溯征收申请。
9月17日,国内4家多晶硅制造企业江苏中能硅业、江西赛维、洛阳中硅和重庆大全新能源代表国内产业发起申请,要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双反调查。在此之前的7月20日,商务部发起了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
据商务部最新公告,三案将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三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业内分析人士称,商务部决定立案更多的是考虑对欧盟施压。虽然贸易战必定是双输的结局,但在目前情况下,作出反制措施已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证据确凿
困局之下的治标之策
中国已建成规模以上多晶硅项目超过40家,2011年总产能近15万吨,是多晶硅生产第一大国。但是目前,中国43家多晶硅企业中为数不多的几家勉强开工,其他80%的企业已经停产,影响波及整个行业超过500多亿投资,造成失业人数5000人以上。与此同时,据最新海关数据,今年1~9月份我国累计进口多晶硅64496吨,同比增加近33%,已超过去年我国全年的进口总量,而在价格方面,同期累计平均进口价格26.44美元/千克,同比下跌61%。
众所周知,中国光伏“三头在外”,这三头指的是原材料、市场以及核心技术。其中原材料主要指的就是多晶硅。而国外原料商常用的手段是:利用地位上的优势,在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就拼命提高价格,而在市场价格低的时候,就拼命压低价格,来打压竞争对手。正是在这样的产业形势及市场环境下,今年8月,包括江苏中能硅业、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洛阳中硅高科技、重庆大全新能源在内的国内四大多晶硅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诉,要求对产自欧盟的多晶硅实行“双反”(反补贴、反倾销)调查。而此前,上述4家企业也向商务部提出了对美国及韩国多晶硅的“双反”申诉。目前商务部对于美韩的调查已经在进行中。
国内企业此次对欧盟的“双反”指控并不是空穴来风。以目前多晶硅的市场价格来看,欧盟的补贴正是其低价竞争的重要推手。据江苏中能副总经理吕标锦介绍,德国就出台了“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多晶硅投资者根据其所处的“激励地区”及企业规模而不同,大型企业能够得到的资助,最高可达投资成本的30%,中型企业最高可获得40%,而小型企业最高可获得50%。此外,德国还出台了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2001年以来,德国企业瓦克化学(Wacker Chemie AG)由此陆续获得了多笔补贴,总额高达4亿欧元。此外,还有多笔政策性贷款,贷款本金总额为8.5亿欧元。
在行业市场萎靡的背景下,来自竞争对手的低价竞争让中国多晶硅企业苦不堪言,“停产”已是普遍状况。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统计,在A股上市的7家多晶硅企业中已有3家停产。从全国来看,目前,在已投产的43家多晶硅企业中,仅剩下7~8家企业尚在开工生产,其余均已关闭生产线,停产率超过80%。
商务部公布的信息显示,此次对欧盟的“双反”共涉及10家欧盟多晶硅企业:德国5家,意大利3家,法国和西班牙各1家。其中,进入中国产品数量最多的是德国多晶硅巨头瓦克化学。以2011年为例,瓦克向中国出口了接近1万吨多晶硅,占其总出货量的20%左右。
目前,全球经济处于萧条衰退期,欧盟几乎已深陷欧债“泥潭”。站在欧盟成员国的立场而言,其政府对某一行业领域给予补贴,也在“情理之中”,但这不应当也不能成为其向其他地区“倾销”产品的理由。商务部此次“双反”调查,可谓有理有据,但其效果还有待考量。
对于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多晶硅“双反”调查,中金研究报告认为,“双反”短期内可缓解尚未停产企业经营压力,但价格反弹幅度将十分有限,中国商务部此次“双反”调查将为期1年,预计未等“双反”出结果,所有国内已停产产能和部分仍在挣扎的产能就将先行退出市场,而淘汰落后产能也是当前中国产业结构性调整方向。因此“双反”的真正意义在于遏制别国对我国出口光伏产品的类似制裁。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虽然贸易战伤人伤己,但这是目前情况下的必然选择。“欧盟对于中国多晶硅光伏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并不乐观,基本与美国相同。因此,中国必须采取措施,至少会起到抑制作用。”
因此,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多晶硅“双反”调查,对于国内的光伏企业行业来说,不过是一盒“治标”的“西药”。因为即便最终对欧盟多晶硅企业征收高额税率,对中国多晶硅行业企业所提供的“正能量”不会太大,最直接的结果也就是能够缩小欧盟多晶硅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削弱其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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