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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光伏电站补助最高达25元/瓦

   2012-11-12 财政部23400
核心提示:  为促进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
为促进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今年上半年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基础上,在今年年底前再启动一批示范项目。

《通知》指出了有关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相关补助标准以及申报程序,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

《通知》指出,支持应用条件好的省(区、市)和市(县)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每个省示范市(县)原则上不超过3个。鼓励与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等相结合申报项目。省级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支持以光伏发电为主的微电网技术集成及应用示范,并将根据投资情况给予财政补助,以引导技术进步,鼓励先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示范。《通知》还鼓励在学校、医院、社区、公共建筑、市政等领域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根据《通知》,示范项目选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含边框面积)不得低于15%,非晶硅薄膜组件转换效率不得低于8%,且必须由该品牌拥有企业自有工厂生产。

《通知》同时指出,本次批复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金太阳以及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5.5元/瓦,建材型等与建筑紧密结合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应用形式和投资成本等情况确定。在规定期限以后完工的项目补助标准将予以降低。

《通知》还表示,偏远地区独立光伏电站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5元/瓦,户用系统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18元/瓦。并指出,对光伏发电入社区、入家庭项目,根据投资成本情况,在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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