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吴达成秘书长更强调企业进行自救,“政府支持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要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几乎所有企业发展都需要资金。如果自身成长性比较好,在调整过程中由于资金链的短缺得不到正常待遇的话,企业就会遇到生存困难。所以,应该分析性来看。”
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日前,山东和江西两地国有资本先后涉足东营光伏和赛维LDK的资本重组计划中,无锡市政府接手尚德电力的传闻也早有耳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担忧,光伏企业被“国有化”是不是一种发展趋势?在今后越来越频繁的产业整合中,民营光伏企业怎样与国有企业抗衡?
对此,吴达成秘书长说,“我觉得不一定,关键是政府不宜人为地设定一些门槛进行限制。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光伏产业的发展历史。在前期,光伏行业是依靠市场的需求包括国外市场的带动以及国内特殊地区的需求发展起来的,尽管产品价格比较高,装机总量也比较小,但还是有一定的市场化生存空间,介入这个产业的基本上是以民营企业为主。大型国企对这个领域并没太多关注。后来,随着国家对新兴产业的高度重视,光伏装机规模日益大增,与传统能源的竞争差距越来越小,一些规模型企业开始进入这个领域。特别是2008年国内进行第一批光伏项目特许权招标时,一些国有大型企业自然而然地进行了参与,开始进军光伏发电领域。当然,大型国有企业具备一些先天的优势,比如资金、信贷、经济实力、人才等,在电力行业处于一个优势地位。”
吴达成秘书长说接着说,“现在,光伏行业正在进行整合。其实,不管企业是什么样的经济性质,进行一些并购收购的调整,都是正常的。即使是国有企业收购一些民营企业,这种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我觉得从政府层面而言,还是应该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是靠市场竞争,只要不作出歧视性的规定,比如对民营企业制定一些条件限制进退光伏领域即可。比如为了解决就业,通过不切实际的内部收购,实际上就是人为的干预。因此,我觉得,只要政府不要干预市场,让不同经济性质企业之间的这种整合成为一种企业行为,就无可指责。”
“至于说是不是就意味着被国有化,这个事情不太好说。国家也不可能制定一个文件,不让国有企业进入光伏发电这个领域。并且,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控也比较严格,例如对中途退出竞争等都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而传统的电力产业,民营企业很难进入,但是在新能源这个领域,对民营企业是开放的,也已经是很大进步。”吴达成秘书长表示。
对“双反”需有充分的应对措施
自“301调查”以来,随着国内光伏产业的发展壮大,市场份额逐年提高,欧美对中国光伏产品的觊觎之心就再也停止不了。10月8日,欧盟委员会继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后,公布了总共134家反倾销立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名单。紧随其后,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终裁结果,中国光伏企业反倾销税率为18.32%~249.96%,反补贴税率为14.78%~15.97%。随着欧美“双反”步步紧逼,中国光伏业界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慌。
“欧盟对我国采取的'双反',目前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吴达成秘书长明确表示,“它的规则,对我们这种发展中国家来说,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一旦启动了这种调查程序,对中国的光伏企业肯定不利,所以说在这方面不能过于乐观。其实,和中国的光伏企业一样,欧洲的一些企业也不希望地方保护贸易政策的出现,谁也不想打这种贸易战。因为它对大家而言,不是一个双赢而是一个双输的局面。不仅对企业如此,对市场来讲也不是好事。'双反'是通过这种制约使得对方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从而为自身产品争取进一步发展空间。而市场竞争的规律是想法使产品成本持续下降的同时,进而提高它的市场竞争力,'双反'显然违背了这个原则,并最终会使得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的时间往后推移。作为应对措施,中国如果对进口多晶硅或生产装备进行反制,通过提高税收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入。表面上看,对我们国内的企业是一定的保护,但因为目前我国还要进口很大比例的多晶硅,所以这无形之中又提高了企业的成本,打击了创新积极性,结果也不一定会是行业所希望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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