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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2-26 世纪新能源网1811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中利科技11.45+0.171.51%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0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02月24日-2013年0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0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02月24日15:00至2013年0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3年02月0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12以及《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01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1,613,61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757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10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2.44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05,11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313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中利科技201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613,614票。同意票为301,561,53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票为10,900票,占0.0036%;弃权票为41,180票,占0.0137%。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13年度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613,614票。同意票为301,561,53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票为10,900票,占0.0036%;弃权票为41,180票,占0.0137%。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2013年度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561,874票。同意票为15,509,7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3%;反对票为10,900票,占0.0700%;弃权票为41,180票,占0.2646%。关联股东王柏兴、王伟峰、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为中利腾晖(嘉峪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613,614票。同意票为301,561,53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票为10,900票,占0.0036%;弃权票为41,180票,占0.0137%。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推选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613,614票。同意票为301,561,53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票为10,900票,占0.0036%;弃权票为41,180票,占0.0137%。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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