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009年第一批示范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关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补助资金申请,将另行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规定,为指导与规范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项目类型
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且发电主要用于解决建筑用能的项目。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主要安装类型包括:①建材型,指将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卷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卷材、玻璃光伏幕墙、光伏采光顶等;②构件型,指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独立成为建筑构件的光伏构件,如以标准普通光伏组件或根据建筑要求定制的光伏组件构成雨蓬构件、遮阳构件、栏版构件等;③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指在平屋顶上安装、坡屋面上顺坡架空安装以及在墙面上与墙面平行安装等形式。
二、补助标准
2009年补贴标准具体为:对于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瓦;对于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不超过15元/瓦;具体标准将根据项目增量成本、建筑结合程度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三、申报主体
财政部、建设部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安装使用进行补贴,申报主体可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光电一体化产品中标企业,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四、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利用条件,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2.申报项目能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两年内完工。
3.项目申报单位已与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签署中标协议。
4.、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齐全,包括项目立项审批、中标协议、由获得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资金落实证明等文件。对于新建建筑项目,同时还应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5.提供电网接入情况详细说明,并网项目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
6.优先支持已出台并落实光电发展扶持政策的地区项目,包括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实施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政策、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等;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7.已完工项目或已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应申报。
五、技术要求
1.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系统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
2.中标企业的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的应超过14%,非晶硅的应超过6%;
3.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实现发电总量、发电功率及环境数据等监测与远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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