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就公司提出的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赛维”)违反合同约定的仲裁申请,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 号”仲裁案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江西赛维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93,692,800.00元;(二)江西赛维向公司支付律师费、办案费用及仲裁费合计人民币3,437,576.80元;(三)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此,江西赛维于2013年2月18日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贸仲上海分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 号”仲裁案裁决书。详细公告请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上海二中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裁定如下:1、驳回江西赛维请求撤销贸仲上海分会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 号裁决的申请;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江西赛维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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