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资源能源厅的“见解”
虽然原因不一而足,但针对运营商更改计划,政府机关发出了“警告”。据称如果实际建设与申请内容有很大出入,之前取得的40日元权利甚至有可能被取消。
资源能源厅2013年3月发表的“见解”指出,即使在2012年度内通过设备审批,完成了并网申请,如果在2013年度以后通过变更审批,或者提出变更申请,之前适用的收购价格也有可能变更。
具体而言,如果在启动前输出功率发生大幅变更,达到当初审批输出功率的20%以上,则适用变更审批年度的价格(不过,电力运营商进行并网研究后必须改变输出功率的情况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已经取得40日元的权利,如果由于电池板及设计变更等,使得输出功率改变达20%以上,就将丧失40日元的权利,而采用36日元的收购价格。这样一来,支付高额加价购买“40日元项目”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顺便一提,有时即使变更设备所在地,权利也不会消失。关东地区某企业本来预定在某处建设接近2兆瓦的百万瓦级太阳能设施,但接到东京电力公司的通知说只能并网600千瓦,因此考虑将权利转移到其他场所。不过,具体能否进行转移,会根据电力公司及地区而异,因此需要多加注意。
截至目前,即使太阳能电池板的类型与接受审批时发生很大变化,也能确保原来的售电价格。不过,有意见认为,包括这种情况在内,如果发生较大变更,就应该采用变更年度的价格,有关方面目前正在对此进行探讨。预定今后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等后,确定应对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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