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2年7月2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2年7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和韩国驻华使馆。
2012年7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第40号公告,并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和韩国生产商、出口商。
3.立案后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12年第40号公告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范围及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主要意见以及初步裁定如下:
(1)2012年8月8日,美国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和申请书的评论》(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2012年8月8日,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3)2012年8月9日,韩国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关于确认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4)2012年8月2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文件《请求调查机关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对于上述(2)、(3)中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和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澄清被调查产品技术指标和描述等问题,调查机关调查后,在评估申请人文件基础上,对被调查产品的技术指标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在随后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明确了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在随后的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被调查产品技术指标和描述问题发表新的评论。
对于上述(1)中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流化床法不应当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征求了申请人等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申请人在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评论认为,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即“太阳能级多晶硅”,现有被调查产品范围含了“流化床法产品”在内的各种工艺、各种形状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国产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类产品(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反倾销立案公告和随后的调查问卷中对被调查产品及相似产品做了明确规定,即本次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为太阳能级多晶硅,流化床法、硅烷法以及西门子法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均包含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初步调查表明,流化床法、硅烷法以及西门子法制造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用户相同、用途相同、产品的质量和特性相同或相近,相互之间存在着竞争和替代关系,因此,无论哪种方法生产的原产自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只要其物理、化学指标、用途等符合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均属于被调查产品。有关流化床法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相似性分析,详见“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对于上述(1)中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问题。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符合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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