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实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需要,编制实施本地区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全国规划与地方规划、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有规划有指导当然是好事,但面对光伏这样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地区的政府或所谓的专家是否能够拿出一个科学的规划来,是很让人担心的。不过,以24号文件本身来看,至少在中央政府这个层面,认识已经十分深刻了,大方向也是对的。本段的原则都对,我认为,可能有些地方政府在编制本地区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会有一些问题,但如果中央政府能够将24号文的精神认真传达下去,地方政府如果能够真正领会的话,会有良好的效果的。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标准方面,中国的光伏产业其实已经出了不少,但不够系统和完善。目前中国光伏的标准方面的问题是,法出多门。材料到硅片,标准是由半导体标准委牵头的,组件和逆变的标准,由光伏标准委牵头起草和制订,但分布式发电的标准,又是由电力科学院所在的电标委来牵头和制订,光伏建筑一体化是由建设部来组织的。虽然每个专业都有每个专业的专家,但总体看还是凌乱。这需要协调,看看能否全部统一到一个委员会来系统地组织标准的制订,这可能需要先做一个关于标准的规划,是工信部、建设部还是国家能源局来组织,都可以(本人个人认为能源局组织似乎比较对口一些)。认证体系以及资源评价,是企业和政府都关心的,自然要做,而且必须做好,因为,如果资源评价准确的话,对于政府正确地确定每个地区的补贴电价是很有益处的。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中国政府一向很喜欢监管这监管那。当然,光伏这个行业现在暴露出了那么多问题,其中不少是缺乏自律的,例如,规模的扩张,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只管上马不管技术水平(这就是前面说的那些“害群之马”造成的),确实像顽皮的孩子,需要监管监管。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现在的阶段,不宜管得过死,而是先充分竞争起来,等达到一个成熟稳定的规模,再来约束。当然,现在就对市场和技术进行研究,监管部门要熟悉产业,熟悉技术,熟悉市场,这样,才有可能在今后达到监管的效果。
本段最后两句,是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对企业来说,是很好的事情。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就像生产产品要考虑市场和用户一样,光伏发电也要考虑卖给谁。不是发了电就好用的,电力网络和系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稳定性和持续性是一个基本要求。而光伏恰恰在这方面是弱项。不是简单地并网就能万事大吉。电网对于负荷和电源都有平衡要求,因此,才会提出来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所有这些,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这是从事光伏发电的人必须要考虑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段的后面两句话对于光伏电站建设者来说是好消息,至少原来光伏电站企业需要支出的价格不菲的“接入费”,现在由电网支出了。而分布式发电,需要自行并网,电网只负担公网改造的部分,这是因为分布式都是用户侧发电,因此,接网工程量很小,自己出也不是很大的支出。无论如何,界面清晰了,工作就好开展了。
“(二)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这段是对电网企业的要求。“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意味着如果电量充裕,要停是先停火电(尽管我个人认为很难执行),但“确保光伏发电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这是十分明确的要求。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已经于3月1日由国家电网公布,(南方电网好像想与某公司合起来自己干)。现在就看电网公司是否能够按照本段的要求,真正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服务了。
本段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免收系统备用容量非和相关服务费用,这对光伏发电是好事,但是,电网公司如果接入光伏而没有任何利益可图,相信执行起来也会产生不少问题。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国家为何不明确给电网一些利益,将利益摆上台面呢?
(未完待续:第七、完善支持政策,第八、加强组织领导”的解读)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