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了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浙江电监办对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问题和对策建议。
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应简化
现状:我国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方法包括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发电项目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核准。项目核准程序要求业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以及项目前期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方面相关意见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前也需要经过“项目核准”程序。项目核准程序没有区分大型光伏发电项目类和个人或小容量光伏发电项目类核准要求,针对居民家庭用户也要求提供核准批复文件和前期相关资料。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小容量或居民家庭屋顶发电项目居多,如按要求也需要提供核准资料或项目批文,那么即便再简化的审批手续和核准流程也会成为发展阻碍。从实际情况看,居民家庭由于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也难以获得核准,即使将来技术和经济因素可行,也很大可能会因为行政成本过高,而放弃光伏发电的安装和使用。
根据原国家电监会 《电力业务许可证 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原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显然,光伏发电本身就是个电源项目,具备发电性质,属于电力业务范畴,因此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这其中包括光伏发电项目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活动需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需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这对于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来说,没有疑义。但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而言,就存在着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不尽相符的情况。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容量小而分散,以自发自用为主,可以不视为从事发电业务,而视居民为一个小型电源的使用人。如果以大型发电项目同样的条件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居民家庭用户,后者可能会从经济性和便捷性考量,鉴于过高的建设和运行成本,从而对应用失去兴趣。
对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及时调整核准政策,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等要素,取消和下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政审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便利。逐级下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审批权,简化核准程序,取消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行政审批。在当前相关政策明显滞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有力推进的情况下,建议电网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灵活处理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准问题。目前,浙江省嘉兴电力局对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有益尝试。对居民家庭用户申请并网的,不要求项目核准等文件,用户只要提供个人及房屋相关合法证件即可;小区居民用户则需提供小区物业及屋顶共有人其他业主的项目同意书。此举大大简化了居民光伏发电申请条件,同时考虑了小区业主的共同权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特殊性,结合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着手研究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资质监管工作,对相关法规政策作出必要调整,以适应和推动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如,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不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操作人员不必取得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对于一定容量以下安装工艺简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在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取消对安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另外,建议电网企业简化居民家庭用户光伏发电报装流程,结合实际,简化或取消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文书。(就在本调研文章最终形成前几天,7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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