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精神,为了“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工信部出台了《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件》)。建立企业准入标准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对于提高一个国家的产业竞争力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光伏产业多种技术路线的竞相发展,达到保持我国光伏产业领先国际的生产能力和技术竞争力目的。作为一家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国内唯一一家能规模生产碲化镉薄膜组件的光伏企业,龙焱公司深表支持,并在认真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条件》对薄膜光伏企业的一些要求和规定,可能会影响薄膜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龙焱公司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 《条件》的出台是为了加速我国光伏产业整合进程,促进过大而缺少竞争力的产能退出市场。2012年我国晶硅组件出货量为23GW,而薄膜组件实际出货量只有400MW,仅占总出货量的2%。也就是说,薄膜电池在中国光伏产业所占的比重不足以使之成为产能过剩的重要因素。美国与欧盟针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先后采取的“双反”行动,都是只反晶硅而不反薄膜。他们不是不想反,而是没有足够的理由反,而我们更没有必要主动去做那些竞争对手希望看到的事情。薄膜技术与晶硅技术相比,确实在产业和技术的成熟度,在技术壁垒和资金的需求上有很大的差别。在薄膜电池领域里,不可能会再次重复出现当年晶硅企业一拥而上的情况。建议《条件》应该明确区别对待晶硅光伏行业和薄膜光伏行业两种不同的情况,将去过剩产量的重点放在晶硅,而对产业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的薄膜光伏产业,市场竞争力和认可度就是他们的准入条件。事实上在《条件》出台前,一些薄膜光伏企业已经因为缺乏市场竞争力而主动退出市场,目前在国内还能运转的薄膜光伏企业也已经屈指可数。
二、 建立规范条件是为了限制落后生产力,而不是为了限制多种技术路线的竞争。按照《条件》中针对薄膜技术的准入标准,可以说,目前国内没有一家薄膜光伏企业能够达到对现有光伏制造企业的规范条件。而那些还在进行各种薄膜技术的研发,试图在中国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也很难能达到《条件》对新建和改扩建企业规定的要求。譬如碲化镉技术,《条件》规定新上项目要达到13%的光电转换效率,这是美国第一太阳能经过22年的努力,今年刚刚达到的产业化水平。用高标准要求新上项目,是完全正确的,但要适度,要从中国的实情出发。如果坚持自设如此高的门槛,如同是“自废武功”,自动放弃薄膜电池这一块阵地,会直接影响薄膜光伏技术在中国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光伏产业计划都不会只放在一个技术上,因为那是不完整和缺乏长期竞争力的。建议《条件》起草人广泛听取行内专家的意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订出既是高标准又是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指标。
三、 保护和支持薄膜光伏产业有助于中国光伏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光伏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最近几年,欧美等国家重点扶持薄膜太阳电池技术,并持续取得重大的技术突破。实验室铜铟镓硒(CIGS)光电转换效率达20.4%,碲化镉(CdTe)薄膜电池效率也已达到19.6%,都已经接近或达到多晶硅电池的水平(20.4%)。而且这两种薄膜电池全面积组件最高效率均已超过16%,成本还在持续降低,极具竞争力。在美国等一些国家,薄膜光伏技术已经成为鼓励发展的技术路线。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注意到光伏产业中这些技术的发展和变化,深入了解薄膜光伏行业的特性和国内外的进展,制定出国家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保护和支持目前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中国薄膜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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