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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光伏备案管理办法出台,支持本区光伏企业

   2013-11-20 大智慧通讯社11780
核心提示:11月20日讯,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以支持区内光
11月20日讯,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以支持区内光伏产业的发展。

根据大智慧通讯社获取的文件显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给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对建设条件和电力消纳等进行评估,将年度规模分解到各盟市。自治区将重点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高新技术太阳能发电项目,优先安排运行情况良好地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优先支持落户内蒙古自治区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太阳能发电项目。

《通知》规定,未列入国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

《通知》还规定,各盟市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备案并取得电网企业介入系统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盟市当年内投产的太阳能电站规模不足该地区已批复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内备案项目总规模80%的地区,不得新增备案项目,自治区下一年不再给该地区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制原则上有效期两年,并严厉打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倒卖行为。

《通知》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政策另行通知。

此前获得的能源局《关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中显示,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的建设规模为10万千瓦,在无弃光限电情况下大型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为4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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