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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3-12-20 世纪新能源网17340
核心提示:国能监管〔2013〕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


国能监管〔2013〕43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加强能源监管,我局制定了《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见附件1),重点开展12项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能源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能源监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能源监管的责任更大了,任务更重了,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监管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能源监管的新角色、新定位,增强做好能源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深入研究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国家能源重大政策、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调整优化,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能源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次专项监管工作共选取12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少量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目的在于以点带面,提高监管的深度和作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监督和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制约能源行业科学发展的问题,找准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要认真把握参与、知情、监督、评价、反馈、披露、处理、建议等重要环节,抓好深度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解剖“麻雀”,并综合采取约谈、督促整改、通报、稽查、处罚等措施,切实把监管工作做专、做精、做好,务求取得实效。

三、形成合力,探索闭环监管经验

要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建立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能综合〔2013〕278号),在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政策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局监管司、专业管理司要密切协作,加强对一线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派出机构要积极作为,发挥好一线监管的作用。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努力形成合力,使监管与管理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开创能源监管工作新局面。各有关能源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开展,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四、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各项重点监管任务

对确定为重点监管范围的地区,针对每个专题,国家能源局选取一个省份(地区)进行驻点监管,并成立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抽调局机关相关司、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见附件2)。其他重点监管地区,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照《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具体监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未在12项重点专项监管范围的其他派出机构,可以参照上述重点专项监管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组织安排辖区内的监管工作,但也要集中力量,突出监管重点,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局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监管的情况和经验,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附件:

1.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

2.国家能源局近期驻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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