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居民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部署要求,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路,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将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城乡建设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到“十二五”末,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均达到100%,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省统一要求,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对4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以上。到“十三五”末,基本完成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十二五”末,100米以下新建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5兆瓦以上,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60%以上。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150栋以上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到“十二五”末,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5.绿色建材。到“十二五”末,全市镇以上规划区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100%,县以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使用粘土制品,高性能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比例达到10%以上,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比例达到80%以上。
6.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条件的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每个采暖期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能耗降至20公斤标准煤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科学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市和县(市)要编制完成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确定发展思路、目标、路径及相关措施。要以绿色、节能、环保为基本原则,建立包括绿色生态区、绿色建筑比例、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作为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控制性指标,并纳入相关规划。将绿色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比例作为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内容。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自2015年起,市及县(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城镇建设。树立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大力开展智慧城市、生态城区、绿色片区、新型墙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各类绿色生态示范试点建设活动,列为国家、省、市示范试点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组织开展绿色农房示范和农村危房节能改造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和产品。自2014年起,省、市级示范镇驻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省“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
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前,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进行核实把关。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专项施工资质制度。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深入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倡既有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鼓励按绿色建筑标准改造。节能改造要与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到“十二五”末,对已达到建筑节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三)推进供热系统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并进一步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改善管网热平衡。因地制宜推广热电冷三联供、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及电厂乏气余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技术。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力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可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建立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实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供热补贴。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市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功能。自2014年起,所有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实施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对超额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倡和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并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予以政策支持。“十二五”期间,县(市)区级以上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完成节能改造,并加大乡镇(街道)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自2014年起,100米以下新建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按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要求设计。鼓励既有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充分利用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的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屋顶,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科学推广地源热泵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及深度应用。2014年起,所有新建建筑原则上至少要应用1种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和节水技术。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鼓励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一体化墙体材料、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新型建材。加快开发应用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积极推广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煤矸石、粉煤灰、尾矿、黄河淤泥等生产新型建材。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材产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推进新型墙材和新型节能结构体系示范试点项目。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加快发展建设工程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大力提倡、鼓励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
(八)规范建筑报废拆除管理。研究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征求社会意见,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筑废弃物。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快研发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市政府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绿色星级标准,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要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等环节加强监管;绿色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使用者要做好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
(三)完善激励机制。将市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金调整为市级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及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相关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节能科研项目、绿色建材发展应用及基础能力建设等。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和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对国家、省、市级各类绿色生态示范区和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在国家、省、市级相关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优先推荐和入选。到“十二五”末,对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取消其各类奖项和示范工程评选资格。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支持绿色建筑行动。
(四)加快技术研发推广。研究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科技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级专项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成果奖励,优先推荐上报更高层次科技计划和奖励。要研究制定我市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应用推荐目录,积极组织开展市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
(五)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推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要对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全市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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