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12月6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快全省光伏应用市场建设,规范和促进全省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资源禀赋,结合发展要求,立足就地消纳,集中分散并举,多能互补共建,电网同步配套,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规范布局,抓住龙头建基地,多点布局促发展。
二、发展目标
政策支持完善有力,装备制造产能扩大,就地消纳显著增强,光伏产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升。2015年底并网装机达到500万千瓦以上。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及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抓好基地集中规模建设。按照《甘肃省“十二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2〕266号)确定的基地建设重点和时限,抓好百万千瓦级大型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园区带局部,将资源配置、项目建设、基础服务、电网配套适度向基地(园区)集中。
(二)抓好分散光伏电站建设。在抓基地集中规模建设的同时,支持基地之外其他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电网接入条件较好且就地能消纳的地区分散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积极开展沙漠光伏、戈壁光伏、生态农业光伏示范建设。
(三)抓好多能互补项目建设。根据条件许可、发展时序布局,适时利用现有电网设施,开展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光伏储能等多能互补方式的项目建设。在省内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风光储输一体化试点建设。
(四)培育支持重点发电企业。扶持一批建设速度快、资金实力雄厚、技水水平先进、管理程序规范、有配套产业项目的企业,扩大其投资和装机规模,在全省培育形成3—5个装机5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大户,增强发电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加快建筑物光伏发电应用。积极推广屋顶光伏和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省内新建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及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优先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的屋顶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建设。
(六)加快惠民光电工程建设。在无电人口集中地区、偏远农牧区、山区,推广使用光伏发电服务系统,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提高缺电地区供电能力。2013年启动、2014上半年全面建成总投资31亿元独立光伏供电工程,以解决庆阳、甘南、张掖、陇南、白银、兰州、武威、平凉、天水、酒泉等10个市州的18万户、88万无电人口用电问题。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光伏采暖和制冷示范项目。在城市推广建设或改造光伏路灯、交通信号灯、城市景观等工程。加大光伏衍生民用产品研发生产力度,使新能源发展更多惠及广大群众。
(七)抓好配套电网建设。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全省已规划的七个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主动、超前建设与基地发展相适应的配套电网工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基地同步建成投产。对百万千瓦级基地之外省上已规划布局的光伏发电项目,要科学落实电网接入条件,满足项目并网接入和高效利用。对现有输变电线路和设备设施进行优化改造,提高电网系统接纳新增光伏发电容量的能力。
(八)抓好并网运行服务。省电力公司对由地方政府或发电企业牵头建设的接网送出工程,要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接网服务。对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要制定专门的并网工作流程,按照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负责。对已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省电力公司要优先保障发电运行,优化系统调度,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确保上网电价按月全额结算政策落到实处。
(九)支持装备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光伏制造企业总部落户甘肃,对在省内投资建设急需或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装备制造企业,实行与发电企业同样的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发电企业竞争择优、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光伏设备与产品。从精益生产、成本优化、增值服务等各方面入手择优扶优,推行高技术、大规模、全产业链整合,不断延长光伏产业链,增加规模经济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有效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新上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光伏组件产品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的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提高省内光伏企业入驻质量。
(十一)合理布局、有序发展装备制造。加强政策引导,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发展空间,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以现有产业园区为建设平台,支持各地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和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
(十二)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应用力度。引导具有一定产学研能力的重点光伏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发和创新中心,开展相关技术的实验及升级推广等工作,逐步在我省形成光伏产业研发基地。加强我省现有装备制造企业与光伏发电产业的产品对接研发,利用现有设备、人才和技术,顺应市场需求,加大逆变器、控制设备、相关组件等光伏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和产品的市场响应能力,支持企业实施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光伏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先进信息技术等其他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光伏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区建设。依托甘肃风、光、水、生物质等资源禀赋条件,以产业协调发展和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为重点,实现风光电与水火电协调发展,电源与电网共同发展,调峰问题有效解决,就地消纳显著增强的目标。通过承接和发展能源消耗密集型产业、改造提升和壮大传统产业、加快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较大幅度提高就地消纳能力,促进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新政策机制和实施政策引导,实行较为灵敏的电价政策,增负荷、强消纳、建机制,建立发电、输电、用电、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探索和建立以适应风光电等新能源发展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提高风光电利用效率。探索发电供电用电三方共赢新机制,试行大用户直供等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和风光水火互补、调峰的政策措施。
(十四)加快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建设。加快敦煌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技术在城市建设各领域的应用,重点实施太阳能供电供热、城市微网、建筑应用、电动汽车及为本地区供电的大型太阳能发电工程,争取早日将敦煌市建设成完全不依赖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现代科技与古老文化有机融合的新能源城市。抓好玉门市、庄浪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强化技术管理服务,确保示范县建成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比重和覆盖范围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要求。依托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20个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城镇及示范村。支持地方在各类产业园区新建和改造过程中,开展先进多样的太阳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示范,满足园区电力、供热、制冷等能源需求。
四、保障措施
在贯彻落实好《意见》及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价格、补贴、财税、金融、土地和建设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手续。鉴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周期短,建设集中在未利用土地上,对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影响程度较小,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尽可能简化手续和程序。光伏发电园区或集中区已做过整体地灾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规划环评等前置工作手续的,该区域内单个项目的地灾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程序可根据已做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非园区光伏发电项目,限时办结出具除电网接入外的项目用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所需相关手续。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安排上要对光伏产业发展予以适度倾斜支持,鼓励和引导光伏制造企业落户甘肃、扩大产能,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光伏微网工程、光伏惠民工程,提高电能就地消纳能力。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光伏产业建设和发展,加强银企对接,建设地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平台,金融机构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水平高、信用好的民营企业,在贷款审批、抵押担保等方面探索实施更为便捷可操作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光伏发电企业以上网电价电费权、待发放补贴为还贷来源进行质押给予贷款支持,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光伏企业资金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光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能新能〔2013〕312号)精神,支持河西五市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市州政府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即统借方),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向融资平台提供授信,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等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支持。
(四)建立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跟踪落实和反馈监督机制,从资源配置上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载能项目、多能互补项目的发展。支持信誉好、资金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做大规模。认真开展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对圈占资源、不按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履行承诺、项目核准或备案到期后不开工建设的企业,以及倒卖指标、非法转让项目的,由市州政府核实后提出调整或收回开发建设权的意见,按程序报省投资管理部门确认调整或收回。建立健全自建送出工程项目的管理机制。
(五)强化服务支撑能力。围绕产业链培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撑能力。完善人才培养和选择机制,引进、培养一批既熟悉光电技术又通晓管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在具备学科基础和科研、教学能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设立新能源相关专业,鼓励省内与省外知名院校联合办学、招生。推进服务体系、产业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支持设立能源资源评价、新能源设备及零部件检测、并网检测等机构,建立和完善行业监测体系,支持相关中介机构发展。
(六)科学合理布局有效消纳新能源的产业。搭建承接平台,规划建设现代高载能产业园区,形成能源密集型产业集群,在金融、土地、环评、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和符合环保准入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引导有实力、有技术、有市场的企业就近就地消纳光伏电力,实现高载能工业集聚生产、集约发展。形成开发清洁能源、消纳光电电量、发展高载能产业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模式。
(七)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按消纳能力对市州光伏电站建设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规模管理。各市州发展目标、时序、布局要同《甘肃省“十二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河西新能源基地建设2013—2015三年实施方案》相衔接,制定与资源实际、就地消纳、电网接入等条件相适应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为推进全省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各有关市州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政策措施,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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