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获悉:1月1日起,自治区发改委下放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审批权限,各地(州、市)发改委可审核批复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
根据规定,2009年8月1日以后核准的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乌鲁木齐、伊犁、昌吉、克拉玛依和石河子5地州执行Ⅰ类资源区0.51元/千瓦时(含税)的上网电价,其他地区执行Ⅲ类资源区0.58元/千瓦时(含税)上网电价。
2013年9月1日以前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如在2014年1月1日前投运,自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1元/千瓦时(含税)上网电价;如在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自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等4地执行Ⅰ类资源区0.90元/千瓦时(含税)的上网电价,其他地区执行Ⅱ资源区0.95元/千瓦时(含税)上网电价。2013年9月1日以后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同资源区执行相应标杆上网电价。
风力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部分,由新疆电力公司承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据悉,此次下放审批权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暂执行一年,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通知。执行期间如果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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