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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2014-02-10 世纪新能源网83710
核心提示:闽经信技术〔2014〕60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税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

闽经信技术〔2014〕6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税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财金局、交通建设局、国税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推动我省光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5日

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结合我省产业现状和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光伏产品应用。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企业、工业园区、行政及事业单位等用户合作,利用建筑屋顶或在海岛、偏远山区等无(缺)电地区以及道路照明、城市景观、小区照明等基础设施系统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个人利用自有住房的屋顶安装、使用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严格控制地面式光伏电站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开发适合建筑设计要求、符合市场审美需求的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单位建设国家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

二、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电量补贴政策,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凭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税务部门发票向电网企业办理发电量补贴资金结算手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简捷高效的并网工作服务机制和服务体系,明确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光伏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及产业链生产协作配套、原材料共同采购、产能匹配、互相参股等措施,加快形成一批产值规模大、技术及设备先进的行业骨干企业;对兼并重组后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列入省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直供电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场交易。

四、提高产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发挥各类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各类资本加大对光伏产业的创新投入。支持光伏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研发生产重大技术和装备,光伏企业开发聚光跟踪系统、应用系统集成及蓄电池管理系统、智能控制等关键技术,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经信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专项,科技厅的科技计划以及发展改革委的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积极推进先进成果转化和市场开拓,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建设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依托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厦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机构建设福建省光伏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开展光伏硅材料和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材料及器件光电性能和可靠性检测,并在“十二五”末取得国家级认证资格。

六、强化金融支持。金融部门要创新服务,支持光伏生产企业运用应收账款、仓单、产品销售补贴账户等进行质押融资;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在利率和贷款年限上给予优惠。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光伏企业购置新设备、新生产线。政府出资组建的各类“助保贷”和“小微企业成长贷”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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