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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模式游走法律灰色地带联合光伏电站项目前景难料

   2014-02-21 第一财经日报9960
核心提示:联合光伏(00686.HK)开创了一种新的电站融资方式。但这种做法却存在着法律争议。昨日,一名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众筹式建电站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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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伏(00686.HK)开创了一种新的电站融资方式。但这种做法却存在着法律争议。

昨日,一名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众筹式建电站涉嫌“非法集资”,有法律风险。同时,令人忧虑的还有此项目在筹资过程中,似乎也看不到完整的担保体系,融资方的收益承诺能否最终兑现,也是未知数。

对此,联合光伏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原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联合光伏和其合作伙伴也咨询了北大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的专家意见,并聘请了国浩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同时参与方“都是一些巨头”,能做到风险可控。联合光伏首席信息官姚杰则表示,众筹网将完成对创始合格投资人资格的审核以合规。“现在的法律法规也不允许面向所有人去做”。他坦承。

不过,李原也表示,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未来都是用这种模式,下一步会用另一种创新方式把门槛降下来,降到老百姓都能够参与。

“非法集资”隐忧

联合光伏在其合作伙伴——“众筹网”上,宣传得非常明确:分布式电站的筹资金额总计1000万元, 项目所在地是深圳的前海新区,电站运营时间为20~25年。

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周松涛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光伏电站的“众筹”模式涉嫌“非法集资”。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上述光伏项目在周松涛看来,是符合“非法集资”定义的,“如果投资方是不特定的对象 ,而且又做了推介,那么很有可能触及非法集资。”他说,有一种方式现在还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即融资方和投资方之间有一个中介,“中介是不进行资金交易的,而是为投融资方搭桥、牵线,再收中介费。”

另一位就职于券商机构的光伏相关人士则表示,目前各大公司的光伏项目很多,需警惕的是,有的公司可能会通过“由后一个项目筹钱、去兑付前一个项目的保底承诺” 的众筹方式来吸引公众资金,比如,第一期的光伏电站项目要确保投资者6%~8%的收益,而实际上光伏电站项目尚未实现完整回报, 而第一期的投资者又要赎回资金,那么融资方就把第二期电站项目所筹措来的资金往前垫付,这样就将形成滚动式的资金筹措。

担保体系不完善

新颖的众筹模式建光伏电站,确实让人眼前一亮。但除了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之外,另一重风险则是如何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如何建立完备的担保体系。

联合光伏承诺,筹措1000万元资金建设的1兆瓦电站,会有银行对资金全程监管,而且EPC建设和发电量也有担保方。但是,投资者如果不了解光伏电站的运作方式,也有可能陷入难以收回投资的窘境。

如果光伏企业直接向银行进行融资,那么银行的通常做法是提供一个授信额度(如1亿元)给光伏公司,不管后者是否会用在电站项目上,光伏企业都需要向银行提供担保及抵押、保险等凭据,这样银行才可能保证其融资额不会完全打水漂。

此前,尽管无锡尚德的大量银行借款也没有抵押物,但随着无锡尚德的破产、其他企业重组屡见不鲜后,银行融资的要求门槛基本也都需要大量的担保才能实现。

但如果是众筹模式建电站的话,投资者变为了很多个体,光伏电站项目怎样确保发电后的电费收入稳定,并及时偿付收益,也存在问题。据熟悉联合光伏的一位人士透露,未来这一众筹模式下,投资者可能有2次赎回的机会,而是否有保险机构介入、是否有相应的抵押物存在,都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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