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鲁塞尔与北京就中国向欧洲供应太阳能产品的事情相互妥协达成一致一年后,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是:相关计划进展如何?
首先,我们有必要回忆一下最初提起案件诉讼的相关各方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以及促成最终协议签署的欧盟委员会的期望:
中国进口至欧洲的产品数量须根据预期年度市场需求比例设置上限(以吉瓦为单位)
需对产品设置最低价格限制,特别是来自中国的晶硅组件产品
欧洲太阳能光伏制造商可随后以高于此最低价格的平均产品价格出售商品,从而通过(欧洲所自认为的)质量取胜,重新获得竞争力。
那么,事情如之前所预期的那样发展了吗?如果问的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前两点,那么答案是肯定的。但就第三点来说,情况仍不明朗。我们接下来具体分析一下后“布鲁塞尔/北京协议”阶段的现实。
领先的中国一级晶硅组件供应商目前被市场接受的价格水平高于他们此前所能在市场上获得的价格,并且是固定的。组件的下游买家再也不用费力地讨价还价。中国供应商所展示的透明度是很好的。只要项目经济能够以所规定的最低价格在关键欧洲市场上发展起来,市场的大门就会向中国组件供应商敞开。
但是,并非中国供应商目前的做法起到了不一样的作用(大多数中国供应商都严格遵守着出口欧盟的新法律框架),而是其他供应商——欧盟(以及非欧盟)制造商——为后双反时期增加了许多不同的变数。
除了一小部分进口欧洲市场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供应上外(主要是优质品牌供应商),其他组件供应商正不得不将定价压低至为中国供应商所制定的最低价格之下,以赢得业务:这与此前所有游说和政客决议所期望的原始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欧盟委员会没能领会到的一点就是:对于那些为太阳能光伏项目提供融资的相关方面来说,资金才是王道。只有组件具有银行可贴现性——并满足投资方和保险公司所进行的尽职调查流程要求——才能在大型项目中启用。而这一领域的名单基本被中国组件上所占据,他们普遍具有全球化吉瓦级供应潜力,并被公认为质量高、风险低。
现实就是,你要么在名单上,要么不在名单上。而严峻的现实环境则是,中国市场领军企业几乎占据了所有欧洲市场内具有银行可贴现行的产品名单。
政客们(以及没能达到尽职调查要求的光伏制造商们)无法更改这些名单。如果这种状况意味着以规定的最低价格购买中国组件,那就这么买吧。其余的企业就只能通过将价格压低至规定的最低价格之下来赢取小型屋顶项目以及住宅市场了。
但是,问题并未就此结束。当欧盟在进行内部调查程序时(这一调查最终认定中国供应商存在倾销行为),关键的一点考量(与2012年美国商务部的立案相同)是评估欧盟境外的制造成本。如果平均销售价格被认为低于所顾忌的制造成本(或者是事实上所使用的全球平均水平),那么久很容易得出一个有罪裁决了。(对于补贴的合法性则有不同的规定,倾销是基于市场内的产品销售均价。)
但是,暂且不谈具体的数字到底是多少,会有人反对中国的制造成本时全球最低的这一事实么?或者至少,欧洲晶硅产品制造商的制造成本肯定要高于中国企业,而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产能规模小(而且常常设备老旧)、人工成本高,而且通常仅参与晶硅产品价值链上的某一部分?
所有,如果非中国供应商在欧洲市场上不得不以低于为中国企业设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的话,这些供应商难道不是以比欧盟认定中国供应商在定价之前更大的利润额度向欧洲市场内倾销吗?
就目前来说,这一问题是欧盟反倾销案件后最大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是否将会对以低于为中国企业设定的最低价格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的非中国供应商(甚至包括一些欧洲供应商)进行调查?而这些制造商将如何在其制造成本明显高于中国企业的情况下调整相关的销售价格水平呢?
对于欧盟来说,组件产品定价在全球光伏产业中还是比较平稳的:所以,所制定的最低价格目前很可能不用修改。同时,欧洲市场的规模就2014年的年度市场需求来说,并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动。因此,2014年的边界条件不必进行调整。但是,只要每个从业企业都对当下的定价现状感到满意,很可能不会有人就此进行变动而导致新的不确定因素,而政策制定者也很能将此看做是对原始审议的一种支持。
然而,将销售均价先放在一边,当整个案件接近尾声的时候,必然会有人问及如何恢复欧洲光伏制造商的竞争力以使其能够将产品买入自家市场,或者,整个过程是否无意间制造了一个原想避免的定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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