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光电建筑应用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引导企业提高产品生产、安装质量,促进光电建筑应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请《光电建筑应用行业企业资格》(以下称: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系统集成及系统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以下简称:中建金协)依据建立和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登记、创建行业诚信企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光电建筑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按照技术特点分为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等三个类别。
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格,经审查合格,由中建金协发给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五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登记的分级。
光电建筑应用产品制造设特、壹、贰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集成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安装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第六条 申请企业资格登记,按以下方式进行:
中建金协会员企业,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向中建金协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未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直接向中建金协申请。
各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向中建金协申请。
第七条 申请行业资格登记证书,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上岗证、个人业绩证明等)复印件;
(四)办公、生产场地证明(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五)企业生产设备证明(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六)企业产品生产、设计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资格登记等级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之日上一年年检合格);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区域性售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办公场地证明(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五)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后期质保维护方案、施工照片等)
(六)代表企业技术进步的证明资料和荣誉证书(包括新产品、技术专利、工程获奖)复印件;
(七)产品质量证明及近期检测报告(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第九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依据其实际具备的能力,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企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 委员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受理和初审。
第十一条 企业资格登记考核由形式审查和实地考核二种方式组成:
形式审查:由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负责纸质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
实地考核:实地考核的对象、方式、考核内容由专家组提出,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对决定受理的,受理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资料受理机构在接受申请材料时应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组审查后,由委员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建金协核准发证。
第十四条 通过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登记内容将由中建金协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向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建金协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企业遗失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获得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企业的登记范围将在中建金协、委员会(www.bipvcn.org)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企业资格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格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
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对资格条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中建金协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行业监管,必要时可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一次;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依据标准对企业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项目售后服务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检;
(三)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四)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在项目竣工前,应及时将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方名称、联系方式、装机量、质量证明等)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未达到等级标准,发证部门将重新核定其资格范围。
第二十四条 被降低等级的获证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可以重新申请原资格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可以撤销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一)违反登记程序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四)违反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光电建筑应用行业市场秩序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时填报资料,逃避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将企业资格登记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的;
(三)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资格的,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登记申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将在“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一)涂改、伪造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超越等级范围承揽项目的;
(三)转让、出借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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