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金融创新杂谈之七
解决光伏产业严重紧缺的资金问题,不断获取新增资金十分重要,盘活存量资金同样十分重要。努力克服各类障碍,试行光伏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值得重视。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少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简单地说,就是金融中介机构通过把光伏企业的优质应收款项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销售出去、回收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盘活光伏企业优质、固化应收款需求强烈。自2011年8月国家明确补贴电价以来,国内光伏电站建设速度惊人,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年度建设者,中国的光伏企业也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与此同时,受不健康的产业环境影响,许多民营光伏企业,或因售出产品,或因售出电站,很多出让款项并未按时、按量到达出让方账上,而交易对方多为国有资本。这就使得诸多民营光伏企业财务报表上形成了余额巨大的应收款项,严重影响着企业的运营结果。例如笔者所知的一家著名光伏企业,这一科目的余额已然达到20多个亿。
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盘活这部分资产最为有效的金融手段。资产证券化是国内金融创新中的老问题,已经走过了将近8年的探索之路。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确立了这一产品在资本市场上的合法身份。8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在公开市场销售,更确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实体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不久后,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进行了部署,筹备新一轮资产证券化(ABS)试点,规模约2000亿。
对于光伏企业这一部分优质资产,金融中介机构也已发现了其中的商业机会,一直在试图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产品,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遇到了两个层次的障碍:
其一,应收款项的再次确权工作难以落实。把应收款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售出,意味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作为产品要约之一,债务人对应付款的签字确认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现实是,债权人在落实这一工作时往往面对这样一个尴尬局面:债务人口头确权没有问题,在文件上签字不予配合。
其二,应收款回收期的确认工作难以落实。既然是将应收款提前售出,对应收款回款期的确认则成为制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前置条件。但在现实中,债权人要取得债务人对还款期的签字确认,几乎成为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对于这两大难题,民营企业表示无奈,因为交易对方大都为为国有企业,今后还要仰仗。
在信用体系良好国家,这些问题是不成其为问题的。2012年,美国证券化产品发行量达2.2万亿美元,欧洲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308.5亿欧元。但在中国,目前找不到克服光伏信贷资产证券化障碍的有效办法。究其原因,根本源于社会的信用程度和社会对光伏产业的偏见。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对于债务不予再次签字确认是信用问题;面对光伏产业的现实,金融机构缺少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是偏见问题。很多光伏企业反映,金融机构有条不成文的规定:涉“光”不问。为了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到实处,业内强烈希望:
其一,引导社会正确看待光伏产业十分必要。当前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不可谓不优秀,国家对于光伏产业重要意义不可谓不重视,但在现实中的反差,折射着中国光伏产业环境的不完善。这一局面不改变,中国光伏产业难有创新基础,加强对光伏产业的正面宣传也应成为政策落实的重要保障。
其二,引入商业保险十分必要。2011年以前,中国光伏产品99%以上出口欧美国家,欠款现象并不多见,这里既有成熟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又有商业保险的技术支持。在中国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提高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于光伏产品购买方出现支付信用时提供保障,既是光伏产业环境的改善,又是打造光伏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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