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了解差别电价和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纠正各种变相的让利优惠行为,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1月6日至1月10日赴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广西自治区工信委、能源局、物价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南宁电厂、国投忻州电厂等电力企业进行座谈,先后赴南宁供电局、柳州供电局、百色供电局、来宾供电局、德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电网企业,国电南宁电厂等发电企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果铝业)、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钢铁厂、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高耗能企业,就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专项监管,并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了统计汇总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了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差别电价以及惩罚性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总体来看,广西自治区的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能够较好执行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电价政策,尤其是2010年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后,落后的高耗能企业陆续关停或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耗,2012年以来,广西自治区已没有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电力节能减排取得了成效。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政策充分调动了发电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一)差别电价政策
2010年9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依据广西自治区工信委提供的甄别结果,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2010年我区第一批八类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0〕342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未符合国家能耗标准的23家限制类和95家淘汰类共118家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2011年5月,鉴于“行业准入”条件的变更,经广西自治区工信委重新甄别,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取消部分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通知》(桂价格〔2011〕71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54家企业,其生产用电不再执行差别电价,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减少为64家。其中,属于广西电网公司用户共53家,其中限制类3家,淘汰类50家(该53家用户中有13家用户之后依据桂价格〔2011〕71号文规定取消执行差别电价,因此,实际执行差别电价用户为40家)。2010-2011年底,广西电网公司用户执行差别电价电量共计37985.68兆瓦时,应收差别电价电费922.83万元,实收差别电价电费564.73万元。
从2012年起,广西自治区已无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2012年广西电网公司补收桂林临桂三和水泥厂(淘汰类)2011年度差别电价欠费28.26万元。截至目前,用户欠缴广西电网公司差别电费329.84万元。
(二)惩罚性电价政策
2010年5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实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0〕156号)。《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不含一倍),在现行大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不含50%)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下的,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2010年至2011年底,依据广西自治区工信委甄别超国家及自治区产品能耗名单,已对17家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2010年,广西电网公司共有6家用户执行惩罚性电价,全年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为19862.70兆瓦时,应收惩罚性电价电费99.31万元,实收28.14万元。2011年,共有4家用户执行惩罚性电价,全年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为13162.10兆瓦时,应收惩罚性电价电费29.49万元,实收5.68万元。
从2012年起,广西自治区已无执行惩罚性电价的高耗能企业。2012年广西电网公司确认补收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惩罚性电价电费38.68万元;当年实收惩罚性电价电费47.50万元。截至目前,广西电网公司用户欠缴惩罚性电价电费86.17万元。
(三)脱硫电价政策
广西自治区政府对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报广西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从2010年1月1日起,广西自治区燃煤脱硫加价标准为0.02元/千瓦时。截至2013年底,广西自治区执行燃煤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共13家,机组装机容量共1213万千瓦,占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100%。2013年执行脱硫加价电量565.07亿千瓦时,支付脱硫加价费用11.30亿元。
同时,根据环保部门审核的脱硫设施投运率,广西自治区政府对未达到国家脱硫标准的发电企业,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2013年11月,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对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全区燃煤发电企业不合格脱硫电量进行了扣减,扣减金额约为2100万元。
(四)脱硝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规定,广西自治区政府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标准为0.008元/千瓦时。从2013年9月25日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规定,广西自治区脱硝电价标准提高至0.01元/千瓦时。
截至2013年底,广西自治区执行燃煤脱硝电价政策的发电企业共5家,机组装机容量597万千瓦,占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49.22%,执行脱硝加价电量195.78亿千瓦时,支付脱硝加价费用1.71亿元。
(五)除尘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规定,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除尘设施改造,从2013年9月25日起,广西自治区政府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除尘电价0.002元/千瓦时。截至2013年底,广西自治区执行除尘电价政策的发电企业共8家,机组装机容量943万千瓦,占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77.74%。2013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执行除尘加价电量127.56亿千瓦时,支付除尘加价费用0.26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中我们针对广西自治区的有关电网企业及高耗能企业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进行了重点检查,总体来看,广西自治区的电网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执行上已比较规范,限制类及淘汰类高耗能企业近年来已陆续关停或进行了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在广西自治区得到了有效落实。但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高耗能企业拖欠的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费用等问题尚待处理
一是2010年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以来,一部分高耗能企业电费缴纳滞后及拖欠电费,电网企业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催收,但高耗能企业拒绝执行,有的甚至停产逃逸;二是部分高耗能企业在电网企业收到政府有关文件前已经关停,电网企业无法追收高耗能用户的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费用;三是一些高耗能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为了维持继续生产拖欠差别电费,电网企业征收手段乏力。
(二)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范围各方理解不一,存在差异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对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之前,广西工信委报表中未提供企业超国家限额标准的电量数据,广西物价局对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电量的范围按核查统计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全部生产用电量执行,即1-7月的统计范围,只对7月企业全部用电量执行惩罚性电价。部分高耗能企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生产过程中电量应由国家对高耗能产品规定的标准电量和超过国家限额标准电量两部分组成,国家规定的标准电耗应视为合理电量,超过国家限额标准部分才计入惩罚性电价计量基数。
(三)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标准仍待完善
一是目前发电企业的脱硫设施的监管措施已相对完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但脱硝、除尘设施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电价补贴缺乏明确依据。特别是燃煤火电机组低负荷运行时,脱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退出后又面临被环保部门考核等问题。二是脱硝设施运行成本较高,而脱硝电价补贴相对偏低,无法足额补贴脱硝成本。如国电南宁电厂反映燃煤机组脱硝运行液氨、催化剂耗量大,成本高,成本约为0.015-0.018元/千瓦时,而目前脱硝电价补贴执行0.01元/千瓦时,发电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三是部分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验收相对滞后,导致节能环保电价补贴迟迟没有到位。
(四)部分城市存在多家电网企业运营,结构复杂,体制重复
由于历史原因,广西自治区目前存在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电网企业。大多数县级供电单位与上级市供电局为同一电网企业管辖,但仍存在部分县级供电局为上级市供电局趸售,却分属不同企业。同时,还存在一些高耗能用户不属于当地供电局供电等情况。这些问题都给政策落实、电费结算、经营管理、数据统计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继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建议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量标准,统一高耗能企业电量征收门槛,杜绝出现变相优惠电价等行为。二是尽快建立高耗能企业与广西自治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报送机制,广西自治区工信部门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产品(工序)目录,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加价收入的使用情况,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更加有效地管控好工业企业能耗监测及能源消费情况,进一步提高高耗能企业能耗效率。三是加大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对恶意拖欠费用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催缴,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处罚。四是建立合理的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能耗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广西水电丰富的地区转移。
(二)加强脱硫电价执行监管,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推动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有效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强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节能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电网企业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优先发电。二是尽快完善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出台相关监管办法,建立脱硝、除尘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明确运行考核标准,根据运行成本合理安排电价补贴,确保发电企业脱硝、除尘设备达标运行,并及时足额获得脱硝、除尘补贴。
(三)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监管模式
一是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厘清广西自治区各电网企业关系,统一各市、县级供电单位的电量、电价报送统计制度,形成广西自治区“多电网发展、统一化标准、市场化竞争”的监管模式。二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广西自治区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推动广西自治区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提高电力用户意识,加快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三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广西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管作用,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杜绝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确保广西自治区的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节能、环保、高效的能源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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