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通知公布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该《目录》分设重点开发区本、优化开发区本、生态发展区本,均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构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禁止开发区大多为各类保护区,对其开发建设有专门规定,因此不列具体目录,只提出定性要求。
鼓励类主要指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安全生产,有利于产业链完善和提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其它方面的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重点开发区域范围
广东省重点开发区域总面积达37437.6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0.81%。其中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总面积达13985.3平方公里,占全省的7.77%。省级重点开发区域总面积达23452.3平方公里,占全省的13.04%。
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共分两大部分,即海峡西岸经济区粤东部分(8564.2平方公里,占4.76%)和北部湾地区湛江部分(5421.1平方公里,占3.01%)。海峡西岸经济区粤东部分区域范围包括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濠江区)、汕尾市(城区、陆丰市)、潮州市(湘桥区、潮安县)、揭阳市(榕城区、揭东区、惠来县、普宁市),共14个县(市、区);北部湾地区湛江部分区域范围包括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廉江市、吴川市),共6个县级市(区)。
省级重点开发区域共分三大部分,即粤西沿海片区(5168.3平方公里,占2.87%)、珠三角外围片区(8991.0平方公里,占5.00%)和粤北山区点状片区(9293.1平方公里,占5.17%)。粤西沿海片区域范围包括阳江市(江城区、阳东县;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共包括5个县(市、区);珠三角外围片区区域范围包括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江门市(鹤山市)、肇庆市(四会市、高要市),共5个县(市);粤北山区点状片区区域范围包括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河源市(源城区)、梅州市(梅江区、梅县)、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云浮市(云城区、新兴县),共10个县(区)。
2、优化开发区域范围
珠三角核心区是广东省2014年唯一划定的优化开发区域,且属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区域,总面积达24379.1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3.55%。区域范围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全部、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共包括6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和7个市辖区。
3、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新能源指导目录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8、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
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海洋发电
11、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
通知及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doc
附件1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doc
附件2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doc
附件3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doc
附件4广东省禁止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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