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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

   2014-05-12 世纪新能源网5819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合肥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合肥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要求,以光伏推广应用为抓手,以光伏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光伏技术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规划、政策、标准、宣传四大支撑体系,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大型地面电站、光伏照明、光伏下乡、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等工程,全力创建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立健全太阳能光伏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努力建成“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全市建成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200个以上;安装各类太阳能光伏路灯、景观灯10000套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光伏产业产值超过300亿元,在国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城市中位居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光伏生产、发电企业集聚地。

二、加快光伏推广应用

(一)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本市及合作共建园区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承担设备的运行管护,保证项目运营稳定可靠。(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实施光伏地面电站工程。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滩涂、水面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光伏停车场(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实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区、重点镇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路灯、草坪灯、灯箱等照明设施,以及具备光照条件的城镇道路(包括交通信号灯),重点是工业园区道路、环巢湖旅游道路、景区和旅游度假区道路的照明设施,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综合绿色照明系统,并逐步对现有相关设施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实施光伏下乡工程。结合美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扶贫开发,支持太阳能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转变农村传统用能方式。美好乡村示范点项目均要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项目,并继续实施“乡村亮化工程”。支持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项目。整合集中现有各类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建立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

三、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一)帮助光伏企业开拓市场。加强与西部城市合作,帮助企业开拓西部光伏电站市场。在本地光伏发电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合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合肥光伏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管局)

(二)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本地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积极搭建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大力创新融资服务。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订单、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满足新增融资需求,放宽贷款周期,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光伏生产企业以可获得电池组件、电池片、建筑光伏构件、逆变器的待发放销售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对支持光伏生产、应用企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给予倾斜。对银行、担保公司 为光伏企业融资产生的损失,比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1〕184号)进行补偿。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吸引有实力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推进光伏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系统集成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高效蓄能企业,并列入《合肥市重大项目招商导则》,不断完善光伏产业链。(责任单位:市招商局)

四、推进光伏技术创新

(一)鼓励光伏产品技术研发。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材料、大型并网逆变器、高效蓄能电池、建筑光伏构件等技术攻关,推动建筑光伏蜂窝模块(BHPV)等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重点解决光伏应用工程中存在的系统优化集成、建筑一体化、智能并网等技术难点,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建立光伏试验和成果转化平台。依托中科院等离子所太阳能光伏电池材料研究室、合工大教育部光伏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等机构,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形成太阳能光伏公共技术试验平台。经平台孵化产生的工程技术和设备,采用首购、首台(套)方式优先用于本市光伏应用工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强光伏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落实太阳能光伏科研和产业高端人才享受我市建设人才高地有关政策。鼓励光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光伏科技人才。(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教育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设立光伏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光伏推广应用、研发及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在合肥市注册、纳税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运营、光伏生产企业。

(一)支持开展光伏应用。

1.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鼓励委托专业化公司管理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所管理的电站年发电量给予管理公司0.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15年,其中2015年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光伏扶贫项目补贴。从2013年起,市、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支持100个以上农村贫困户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县(市))

3.家庭光伏电站、光伏停车场(棚)项目补贴。家庭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企事业单位建设光伏停车场(棚)项目,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瓦补贴,不享受市级光伏度电补贴政策。每个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道路和公共场所照明工程补贴。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乡村亮化工程”继续按照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渠道解决。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招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1.我市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达到200兆瓦的电池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等生产企业,销量每增加1瓦给予光伏组件或电池片(不重复计算)0.03元、逆变器0.01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出口增量和境外办展补贴按照现行省、市外贸出口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以我市光伏企业为主体,在市外投资的国内光伏电站或EPC总包(承包范围包括组件)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项目建成后,经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入网意见的地面电站项目,按4万元/兆瓦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对光伏企业的承兑汇票贴现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4.鼓励光伏企业总部迁入合肥,对来肥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必备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当年新引进的锂电池、钠硫电池和液流电池等蓄能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在按新型工业化政策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名单见附件)。

(二)明确职责分工。围绕光伏应用中屋顶、地面、水面资源、技术标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内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对太阳能光伏应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准备案。

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光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与供电部门协调沟通。

市农委负责光伏下乡工程,推进太阳能光伏在美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兑现。

市科技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并颁布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并负责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应用。

市国土局负责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将在达到标准的新建建筑屋顶上建设光伏电站列入供地条件。

市规划局负责将光伏太阳能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做好符合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规划条件的设置审查。

市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投资新建项目的光伏设施的建设过程管理工作,建成后移交政府委托的专业化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市招管局负责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和应用产品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引导具有实力的优秀发电企业来肥发展。

市环保局负责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服务,简化环评手续。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在交通信号灯方面的光伏应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应急光伏发电项目。

市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光伏人才引进、应用培养等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金融机构为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

市供电公司负责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光伏屋顶、光伏发电、光伏下乡、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等应用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

(三)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光伏推广应用宣传和科普活动,建立一批科普基地,树立一批光伏应用典型,推广一批光伏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对光伏等新能源的认识和应用的自觉性,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科协)

七、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推进方案。

(二)本意见中的政策兑现实行年度集中受理,受理前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

(三)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根据国家光伏补贴政策调整和光伏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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