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对外正式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举将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设定了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条件,以及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银行的条件。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此前与基金公司合作的较多,此次发布《暂行办法》意图很明显,意味着将放开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增加长期投资。”昨日来自上海的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还意味着社保基金的资产托管机构将进一步扩容。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股权部将建立信托贷款投资项目库,并且股权部将结合信托行业变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和以往合作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信托公司(不超过10家)备选库建议名单,报请会领导批准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一年。
《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需要符合四项条件,即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股东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于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暂行办法》明确三大条件,包括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条件以及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条件。其中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条件包括信托贷款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等五项条件。
早在2013年年初,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就曾与建信信托签署合作协议,社保基金当时委托20亿元进入信托专户用于湖南省保障房项目。实际上,2012年7月11日,就曾有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无锡保障房10亿元信托贷款项目的案例。2011年2月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拿出30亿元信托贷款,投资南京市花岗、西善桥等四个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这次南京保障房信托贷款项目也是全国社保基金以信托产品形式投资保障性住房在国内启动的第一单。
“社保基金投资社会保障房能实现双赢,一方面能促进社会保障房投资,满足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另一方面,与其他投资类型相比,投资社会保障房的收益比较可观。”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长刘福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社会保障房开发成本较低,所以在其收回成本后,按照100年建筑寿命计算,20年以后的利润收入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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