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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已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或公司)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公告,超日太阳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召开。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上海一中院受理超日太阳重整时对超日太阳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超日太阳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三、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申报方式包括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和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联系人:高文俊
电 话:021-31520336
传 真:021-33617902
电子邮箱地址:chaorizqsb@126.com
四、“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的特别申报方式
因“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均有详细明确的记录,为了简化申报程序、便于“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除邮寄和现场申报方式外,管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债券持有人提供网络形式的申报平台,具体申报方式由管理人另行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重整程序的决议,或者债券持有人单独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按照相关决议或者授权的内容和范围受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申报。
特别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券持有人未以邮寄、现场、网络、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任何方式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
五、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证据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表(请参照附件)
债权人为公司等法人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参照附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到现场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请参照附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参照附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相关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5)如债权涉及利息计算的,应提交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过程的书面说明;
(6)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材料。
六、特别注意事项
1、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2、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应计至2014年6月26日止。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申报编号: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表
债权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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