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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江苏报告》折射能源监管难题

   2014-07-16 中国能源报759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驻点江苏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江苏报告》),引发业界关注。据称,今年1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驻点江苏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江苏报告》),引发业界关注。据称,今年1月至5月,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派出机构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17个省份开展了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驻点江苏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驻点监管采用调研、座谈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

新国家能源局重组已一年有余。一年多来,原国家能源局与原国家电监会重组整合,一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重组探索三项职能,一边按照国务院改革的要求简政放权。《江苏报告》虽然只是一个省级的监管报告,却因其“典型性”和受重视程度,被业界视为国家能源局一年多来监管职能探索的一份典型答卷。

《江苏报告》不是个案?

据悉, 《江苏报告》分为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意见三个部分:一是反映了江苏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基本情况、江苏省级及市级以下层面简政放权总体落实情况;二是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在贯彻执行简政放权措施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性与系统性、推进核准计划实施、完善电价补贴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等意见。

针对该报告内容,记者试图采访江苏能源局和江苏能监办等相关机构,未果。

有熟悉情况的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从全国来看,江苏能源局在新能源管理方面一直走在前面,理性务实,因此把江苏新能源作为监管重点案例,对其他省份可以起到帮助和借鉴作用。”

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告诉记者,《江苏报告》提出的问题并非江苏特有,其他各省大同小异。“能源项目的审批权不仅仅在国家能源局。去年国家能源局部分审批权力下放,但其他部门并没有同时下放相应的项目审批权。一个能源项目要拿到多个路条,你放我不放,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地方政府难以协调,项目业主还需要从头捋顺。所以,报告反应的问题是深层次的,政府职能转变,审批权力下放要彻底,各个部门要协调,否则这个问题无解。”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江苏报告》中有些内容值得商榷。“报告提出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前开工,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可事实上,国家在投资管理程序上早就取消了开工报告一说,现在提倡取消前置审批、企业根据市场自己决策,所以,提前开工这个概念无从谈起。”

监管市场还是监管地方?

去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为新国家能源局的工作定调。通知明确,其工作职责包括三项: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第二,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第三,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此后国家能源局新增设的市场监管司,也是原电监会工作内容的延续。按照国办发〔2013〕51号文件中的第七条: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显然,市场,是能源监管的重要内容。

“没有建立公平市场,监管无从谈起。因此,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能与此前国家电监会的尴尬是一样的。地方能监办作为能源局的派出机构,虽然规格提高、工作范围扩大,但承担的职能依然也还是监管。”一位能源专家表示,“体制改革尚未推开,市场公平难以监管,而地方能源局隶属于地方政府。因此,对地方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也是一种工作思路。”

江苏一家新能源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报告更多是对地方政府管理提出了建议,我们希望今后能够在电网接入等方面加强监管,并有效监督整改,千万别把监管变成新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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