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闻称,山东外来电确定了电价基本原则:“一是输出时不高于当地的上网电价,二是落地时也不高于(山东)当地的电价”。
笔者认为,这属于资源的严重错配。这条基本的原则应该改为“一是输出时不低于当地的销售电价,二是落地时也不高于(山东)当地的上网电价”。之所以这样更改,是全社会福利与提高效率的要求,这一点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清晰看出。
如果按照这种制度安排,那么在内蒙古发电厂与电力用户,山东发电厂与电力用户,输电企业构成的系统之中,整体的电价形态是送出端上网电价0.3元/kWh,外送输电成本(包含输电损耗)0.15元/kWh,山东当地上网电价0.45元/kWh。而内蒙古东部地区某一典型电力大用户企业价格为0.5元/kWh。
这样的体系仅是示意性的。但是,我们会发现,送出电力之后,当地发电商的售出电价没有提高,其福利不变;长距离输电企业作为电力公共事业,其收益按照监管规则,要严格地接近其输电成本支出(至少在理论上),福利不变;而受入电力地区电价也没有下降,福利水平也不变。而对于送出地区,真实的本地电力输送成本由于距离短,根本不应该有0.2元/kWh的差价,企业完全可以以高于0.3元/kWh、低于0.5元/kWh的电价实现发电、用电福利的同时增加。这种偏大的发电与用电之间的价格差价(0.2元/kWh),相当于给当地的用电行为加了一个“税”(但是政府并没有收到相应的收入),造成了福利上的“无谓损失”,这是由于终端价格变高直接打击电力需求,影响产出造成的。
也就是说,当地用户无法享受低电价的代价是白白付出,并没有人由此而受益。这就是典型的“整体蛋糕”变小的例子。在这一体系安排下,如果体系中的某个主体还具有强势的市场力量(比如垄断),谋求超额利润,那么情况就会变成“整体蛋糕变小,而有些群体还要切大块”,其他群体的损失就更大了。
与其这样,受端地区完全可以用本地建设电厂来替代这部分用电量,其电价水平仍旧是当地的标杆电价(事实上,以标杆电价建设的电厂,盈利能力还非常不错,即使环保等标准进一步提高),不会上涨。
“电力输出电价不高于本地上网电价”属于资源错配
而送出电力地区,其用户可以享受比原来0.5元/kWh更低的电价,福利是上升的,“蛋糕做大了”。
之所以输电会产生“无谓损失”,其根源在于对于用电这一最终目的而言,输电的成本完全属于交易成本,是应该尽可能减少的部分。由于输电成本的存在,送出地区全局有效率的电力流向必然是在充分满足本地需求的基础上,才有外送的动力。也就是说,唯有本地用电电价低过外送电价(上文中的0.3元/kWh)的时候(严格地讲,要减去本地的输送成本,但是这一成本由于本地互联电网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限趋近于0),外送才是有效率的。
那么本地用电价格是否有低过0.3元/kWh的可能性呢?由于我国的上网与销售电价是管制的,电价没有随着供需变动的机制,这一点无法观察到。但是在放松电力管制的国家,负的电价水平都因为可再生能源的出现而出现,这种情况下,这种电就有某些时段外送的充分动力与竞争力了。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输出电力地区没有用电需求”,类似本地零电价的情况。的确,有些地区本地负荷非常少,但是这仅是短期的情况。本来,电力需求是可以创造的,创造的过程也是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过程。现在如果按照这种电价安排,本地需求的确创造不出来了,其电价水平比资源非富集地区低不了多少。因为这种资源错配,损失将在很大程度上由送出电力地区(具体的,是送出电力地区的电力用户)承担,所谓的“挨着低成本电厂却用不上便宜电”。
短期静态来看,这种送电安排,由于输电的无谓损耗,意味着整体福利损失。而长期动态来看,这样的安排下,送电地区形成的产业结构,还有受电地区的电源与产业结构,都将是 “不合理”的。应该讲,这是中国地区差异日益扩大的重要原因,亟需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层面加以重视,否则,更低层面限于自身的局部利益(比如发电端电厂,急于解决窝电问题),可能还有联合电网游说扩大长距离外输电(超过1000公里)的动力。
当前,最为紧要的,是坚决推进大用户直购电,扩大其在用电市场的份额,加强能力建设,尽快弥合行政定价与“合理定价”之间的差别,以消除这种“无谓损失”,以及对高耗能产业采取本地化的政策。在某些地区,可以说,高耗能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是应该积极鼓励发展的。
(作者系卓尔德环境研究与咨询首席能源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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