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2014〕49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环保产业”城市名片为契机,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兆瓦。培育并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产业园区、示范项目等,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重要的光伏发展应用示范基地之一。
三、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在各类工业园区、城市建筑、新农村示范区等建(构)筑屋顶建设一批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一)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高新产业示范区、物流园区等)要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工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廊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积极推进城市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的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屋顶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廊坊供电公司负责)
(三)推动光伏下乡,启动万户光伏惠农示范工程。结合我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和新农村建设,在推进重点村、新农村示范区建设中,具备条件的建筑应同步规划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小镇及示范村。(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廊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支持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分布式光伏发电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在城镇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廊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增强骨干核心企业竞争力。以提高光伏电池转换率、降低发电成本、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加快建设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创新平台运行机制,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现有产能总体过剩市场条件下,重点支持骨干核心企业对现有生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加快开发硅材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拓展光伏系统集成技术、新型储能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控、高端成套设备等领域,完善产业链结构。鼓励核心骨干企业发挥技术、服务和品牌等优势,整合重组运营欠佳但有一定技术实力的中小企业。(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严格控制产能和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禁止新上3000吨以下高纯硅生产项目,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光伏发电系统及电网技术等标准。完善检测体系,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认证平台,不符合标准、未通过检测认证的光伏产品,不准进入我市市场。(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项目一经备案,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对有关支持性文件的审核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负责)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和运行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企业在客户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手续齐全完备的情况下,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单点接入的内部并网工作时间不超过38个工作日,多点接入的内部并网工作时间不超过48个工作日;10千伏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单点接入的内部并网工作时间不超过48个工作日,多点接入的内部并网工作时间不超过58个工作日;35千伏接入或10千伏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内部并网工作时间不超过88个工作日。供电公司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不需要政府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廊坊供电公司负责)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于在党政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以及采用光伏电源的公益性景观照明、路灯、信号灯等,所需资金优先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光伏发电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增强对光伏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前景预期,对于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发展前景好的骨干核心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在已有的授信额度内,积极满足企业新增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联合社会民间资本等共同出资设立光伏产业创业或股权投资基金,专项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廊坊银监分局、市国资委负责)
(三)完善土地鼓励政策。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和产业链中的相关制造项目,符合选项条件的优先争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实施电量补贴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国家全电量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市发改委、供电公司负责)
七、强化综合配套措施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根据资源和建设条件,编制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地能源总量控制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体系。光伏发电量不计入地方能源总量考核指标,对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压减煤炭额度上给予适当调整,对企业使用光伏自发电量相应折减的污染物排放,其污染物总量控制上实行“减二增一”。加快研究建立与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标准体系,制定相应的设计、施工、验收规程和规范图集并加快实施,实施结果纳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节能考核。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在资源配置、年度计划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光伏开发建设企业在各类园区厂房、大型公共设施等建筑上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力保障电网企业配套建设的输配电工程顺利实施。(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光伏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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