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听的时候就有一个感觉:这等于是在为他自己的上市公司做免费广告啊!不仅我一个人,其他人也有这样的感觉。今天我知道他的股票在香港的上市股票中大幅度地上涨,这就很不正常。为什么?
我们政协的大会发言,是在众多报名的发言中间听取出来的,而且优先考虑党派的代表意见、集体的发言,比如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党派的发言,往往都经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是有代表性的。个人发言要经过挑选,得到发言的机会是不容易的,其他人有大量的发言稿都作为书面发言,书面发言也不是想发就能发的。个人发言的筛选有严格的标准。
发言内容不应涉及个人利益
我觉得这个标准应该参照提案的标准。虽然现在每一位委员都能够随时提出提案,但是也有几条标准限制大家。第一条,提案不能够涉及个人、家庭或者小团体的利益。第二条就是,不能就具体的学术问题提出提案。虽然对政协大会发言没有这样的具体的规定,但是我想,这是两个底线。
问题就是,这一位李河君委员,他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老总,他在会上大谈的是他上市公司的两种主要产品。这个你怎么可以到政协的会上做大会发言?可能有的人为他辩护,说在政协大会上以这个为内容进行发言是因为这是发展的方向,比如薄膜电池、新能源。可是就算他的产品或者他的公司是值得推广的,那也应该由跟他本人和他的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比如有公信力的科学家或者企业家来发言,而不应该由他本人进行发言。
我怕我自己缺少科学知识,所以我今天跟昨天还专门请教了几位院士。他们也认为李河君讲的这些内容,在科学上是夸大的,或者是缺乏根据的。有些问题现在不过是一个理念,并没有做到,有些内容也是相当片面。比如说他说他的薄膜电池,不产生任何环境破坏,零排放。这个说法是不对的,薄膜电池的使用过程中当然是零排放,但是生产的过程中呢?就像我们现在讲的光伏电池,使用的过程的确是零排放,但是生产的过程往往会造成严重的污染。而且薄膜电池的应用也不像他报告中所提的那么容易。总而言之,他在里面讲的这些效果,都夸大了事实,是有争议的。根据这两条,政协是不应该安排他发言的,他没有资格进行发言,因为他的内容中科学这方面是有争议的。
这样的发言内容会造成对会议和市场的误导
而且这个发言内容跟他的利益关系太密切,他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老总。这样他怎么能有这个机会?怎么能够在会上讲这样的事?类似的像李彦宏也发言,但是李彦宏的发言讲的是一个理念,并不是关于他自己公司或者他本人的,而且讲的是宏观的内容,大家觉得很好。像李河君这样一个上市公司老总,政协会上发言,首先就是对下面的听众、对政协委员的一种误导,包括昨天是马凯副总理也来了。因为绝大多数人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今天他在政协大会上做这样的发言,大多数人会认为,政协肯定已经对这个内容做了了解,所以这个信息是可靠的,这种观点是可取的,甚至马上认为他的产品是好的。这跟在中央电视台花了很多钱做广告有什么两样?效果甚至比在央视做广告更大。
当时我还想,这只是对我们这个会议本身的误导。但是后来我听说他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上涨,我觉得更坏的其实是对市场的误导。在这一天里面,并没有什么经济的浮动,它也没有推出什么其它的利好消息,那他公司的股票价格为什么上涨这么大的幅度?实际上就是李河君在政协大会上的发言已经给股民们产生了一个“中国政府力挺他”,“他有强硬的后台”,或者“他这个产品、公司前途无量”这样的印象,才产生了这样的结果。
对股市影响为什么这么大?
而且这个影响作用为什么那么大?根据正常的渠道,并没有马上发表他的全部讲话的内容,只不过是报了他的名字,出现了他讲话的画面。所以我觉得应该查一查,到底在股票大涨的背后,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到底这个事情的背后发生了什么?是不是只是简单地因为他的政协大会发言这条消息,这是我们重视的。
政协大会发言会有会前交稿、审查的这样一个过程。他会发言这个肯定预先已经通知他了。如果他不提前发出消息,难道市场反应就那么快吗?当天下午第一场发言,在没有其它任何经济因素情况下,可以使股票涨幅那么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的。
如果说这件事是正常的,没有其它任何幕后的活动,那我只是对政协这个发言安排作出批评,只是认为选择不当。如果还有其它的行为,那我觉得就已经超出了政协的范围,也超出了我们可以批评的范围,那就应该请证券市场的管理部门来管理、调查了。
有多少条文被束之高阁?
关于立法法修改的讨论中,我也发了言。因为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我们拿到文本也比较迟,所以大家来不及做深入的探讨。但是大家谈到一个问题,现在我们立法很多,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现在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比如现在的行政部门有很多规定往往是与上位法冲突的。
我们从修改的立法法里面,也看到,在我们国家由人大、人代会通过的叫法律;政府部门通过、人大授权或者批审以后公布的,叫法规;团体内部的叫规章制度。那么法规应该服从相应的法律,不能与相应法律矛盾。团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既不能违法,也不能犯规。
但实际上,比如教育部,它规定的很多规章是跟教育法相矛盾的。另外它自己制定的规章,往往根本不执行,或者违反,大家都习惯成自然了。虽然这不是立法本身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就可能使得有很多条文到最后都束之高阁,不再用了,却也不去管理。还有很多是公然违反,也不加以纠正,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法律的作用是管住底线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作用一般是管住底线,这是一个最低标准。这个标准不能用道德标准,不能用哪个领导的讲话,或者哪个领导的意图来替代,也不能受舆论影响。
比如我们制定的法律法条,一再强调“回家看看”,要把加入法律中。这实际上是很荒唐的。我不回家看看能怎么样?法都带有强制性,法跟社会公德,跟民间的乡村民约都不同,它一定要有强制性。如果定了一条法,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或者能力,这条法非但无济于事,还会影响到其它法律的严肃性。
比如说有的人恶搞,要常回家看看,他问什么叫“常”?回一次算不算常?“回家看看”,有的人说我走到家门口看过可以了吗?看多久,看到什么程度?所以这条法本身就没有标准。另一方面,要不守这个法,比如说三年不回去你拿我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完全没有。但这条法律条款会影响到相关的其它的法,因为既然这条法可以不执行,为什么非要执行其它法?
当然,“回家看看”这是明显的一条,其它条文也有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中国某一个领导讲什么话,或者指示哪一条,就会:好,我们要把它变成法律。另一个原因,可能就是出于舆论压力。
包括我们现在有些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大家产生疑议:有时候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依法行使,而是强调民意,强调实际的需要。但法律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不是完全反映实际的需要,法律作用是是管住最底线。比如家庭关系中间,一定要超出某一个程度才归法律管。家庭暴力是有标准的,父亲打儿子教育儿子,一般的情况下法律不管。因为法律只是管住底线,保证未成年人或者儿童安全,或是保证你不跨过刑事上的这条线。不能什么东西都让法律管。依法治国,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什么事情都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法律万能了。我们要防范这一方面产生的弊病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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