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最新发布《省发改委关于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办[2015]154号),对2015年湖北CCER使用条件作出要求。
根据通知,用于湖北省的CCER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发改委备案项目产生。其中,已备案减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与本省签署了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减排量不高于5万吨;
(三)非大、中型水电类项目产生;
(四)在本省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对于条件一,与其他试点省市不同的是,允许未备案减排量用于抵消,但设置了比例,而且应当在下一年度4月20日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并于4月30日前予以注销,不足部分应当等量不足。此举旨在能让湖北的控排企业使用更多的廉价CCER用于履约,但也存在未来减排量无法备案的风险。尽管目前已备案1370万吨CCER,但能用于湖北今年履约的数量非常有限。
对于条件二,对外省市项目放开了口子,但目前湖北并未对外公布已签署了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
条件三,限制了大中型水电类项目,指的是(单个)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0.1亿立方米,装机容量大于等于50MW的项目。
条件四,则要求减排量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后,需要经湖北省发改委审查登记方可用于履约。
至此,除深圳和天津未明确CCER使用条件外,其他5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均明确了CCER使用要求。
预计此政策出台,特别是允许远期CCER用于履约,短期内将对配额价格形成压力,但有利于企业履约,对提升湖北碳交易的人气将有所帮助,也将促进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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